第五章 多重国籍

第五章 多重国籍

第14条 [法定的多重国籍]

1.任何缔约国应允许:

(a)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

(b)如果国民因婚姻关系而自动取得了他国国籍,则可拥有该外国国籍。

2.本条第1款关于国籍保留的规定,不得违背本公约第7条的有关规定。

第15条 [多重国籍的其他情形]

本公约的规定不得限制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决定下列事项的权力:

(a)已取得或拥有外国国籍的该国国民是保留还是丧失本国国籍;(https://www.daowen.com)

(b)本国国籍的取得或保留以放弃或丧失他国国籍为条件。

第16条 [原国籍的保留]

如果要求放弃或丧失他国国籍是不可能的或是不合理的,那么各缔约国便不得坚持以放弃或丧失他国国籍作为取得或保留本国国籍的先决条件。

第17条 [与多重国籍相关的权利义务]

1.即使缔约国的国民拥有外国国籍,只要在该缔约国境内居住,就与本国其他国民的权利义务相同。

2.本章的规定不影响:

(a)有关缔约国对同时拥有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施以外交或领事保护的国际法规则;

(b)各缔约国有关多重国籍的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