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综合征的分类标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干燥综合征的分类标准

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涉及多个科室且检查项目缺乏特异性,因此,SS的诊断分类标准版本较多,现多采用2002年国家分类标准(表11-4)。

表11-4 SS的国际分类标准(2002)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续表11-4

图示

注:(1)明确诊断干燥综合征必须符合上述4条或4条以上标准,但必须含有条目Ⅳ(组织学检查)和(或)条目Ⅵ(自身抗体);
(2)必须除外头面、颈部放疗史,丙肝病毒感染、艾滋病、淋巴瘤、结节病、移植物抗宿主病,抗乙酰胆碱药物(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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