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为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金融委)。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判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监督问责。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国务院金融委靠前指挥,各成员单位团结协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和重要阶段性成果,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处置,结构性去杠杆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深化金融监管机构改革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与此同时,为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https://www.daowen.com)

(三)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统筹协调监管机制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一是加强央地金融监管协调。按照金融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建立了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强化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二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地方层面组建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地方政府与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机构和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四类机构实施具体监管,形成“7+4”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框架。

(四)强化金融监管问责

从问责入手强化金融监管,是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弥补金融监管短板的文件相继落地,委托贷款、资管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股权行为等存在监管套利、监管真空的领域相继得到规范。立体追责体系进一步健全,顶格处罚、终身行业禁入、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处罚追责措施力度不断加大,大幅提高了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自2017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强化监管问责,不断提升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对金融违法违规的震慑力,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业务规范,积极调整业务结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提升,重点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金融业合规意识持续增强,金融市场乱象明显收敛。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