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点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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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2.禁止内容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流转合同要点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4.落实“三权”分置制度

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