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1.基本原则
(1)传播自由原则。传播自由强调传播主体依法自由、自主的表达与传播观念、思想和信息,媒体依法成立,新闻自由不受非法干预。在传播领域,传播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享有传播权。传播主体依法享有的传播自由应当包括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传播主体依法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发表自己的言论;后者是指传播主体有权依法使用公共或私人的设备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社会上所发生的各种事件,有权获取必要的资讯。
(2)传播包容性原则。传播包容性的核心精神在于人人平等,传播主体不因社会文化、经济资源的差异而影响其传播权利。在传播法制上,为免于媒体集中危害人民传播权所导引出来的“近用权”概念,体现了传播政策中包容的基本要素。所谓的近用权,其主要内涵为保障所有公民都能近用传播资源、都能近用信息内容、都能平等表达意见。(https://www.daowen.com)
(3)传播多样性原则。传播多样性可从结构多样及内容多样两个维度来观察。结构多样主要指媒体传播渠道的多样,也就是媒介市场应该让众多经营者公平、良性竞争,以避免特定业者或团体垄断媒体渠道并进而垄断言论内容。内容多样则指媒体内容的多样化、意见观点的多样化,唯有各种观点、各种意见都能呈现在媒体上,公民接收信息的权利才能确保。为了维护媒介内容多样,媒体工作者独立自主的地位应受到保障。
(4)传播参与原则。指公民有权改变不对等的传播权力关系,不再只是被动受众的角色,而是有权发声,让自己的生活处境和实际想法被社会其他人听见,并且有权参与公共议题及公共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