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变革路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变革路径

传播法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虽然存在一些反映传播法律文明的独特本质,即基本原则,但法制现代化在不同民族或国家中不可避免地有其各自的表现形式,那些普遍性原则的实现方式显然要打上鲜明的民族印记,从而独具个性。鉴于各国政治语境、历史积淀、文化传承和传媒经营格局等方面各不相同,所以其传播法制变革“应该是‘内发’和‘外发’相结合,并以本土资源为绝对主流的模式”。一句话,变革应该依据我国媒介生态和国情进行,保障和促进我国媒介融合的良性发展为唯一目的。

[符万年: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传媒法研究所副所长]

【注释】

[1]牟清:《全业务竞争下的中国电信业规制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7页。(https://www.daowen.com)

[2]王如:《英国OFCOM监管:铁腕与开放并举》,《通信世界周刊》2009年第13期。

[3]刘颖悟:《三网融合与政府规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10页。

[4]牟清:《全业务竞争下的中国电信业规制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7页。

[5]于凤霞编译:《i-Japan战略2015》,《信息化研究》20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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