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 景观环境保护的对象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景观的价值及其受胁程度,当前景观保护的对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级自然遗产
此类景观以稀有、独特以及具有重要的美学价值而应受到重点保护。维持其存在以及保持其完整性是保护的主要目的,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国家级自然遗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符合世界自然遗产标准的景观。
(2)具有罕见特征的自然现象,能代表有特殊意义的自然地理过程或生态过程的景观。
(3)具有不同寻常的自然美,有重要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
二、体现重要文化价值的人工经营景观
此类景观是由人类长期适应环境、利用与改造自然环境而形成的半人工景观,或称为人工经营景观,反映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过程的正向干预,蕴藏着人类的重要信息和文化传统。对此类景观的保护不仅应注重于维持景观形态,更应侧重于发挥其正常的功能,使其成为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的范本。此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发展形成的特殊土地利用方式,如云南哈尼梯田,新疆吐鲁番葡萄沟,苏北垛田,甘肃砂田等。
(2)有科学意义的古代水利工程或其他资源利用工程,如新疆坎儿井,四川都江堰和自贡盐井等。
(3)既具有良好生态效益又有显著美学价值的农村景观和生态工程景观,如被列入全球环境500佳的北京大兴区留民营生态农场、甘肃沙坡头麦草方格防沙治沙生态工程景观等。(https://www.daowen.com)
三、由于工程破坏,应实行生态恢复或重建的景观
这类景观是由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向干预而产生的。目前普遍采用的生态恢复途径主要是通过工程措施与生物修复的结合来实施。这类景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道路工程迹地和岩土坡。
(2)露天矿、采石场迹地。
(3)煤矿地面沉降区与矸石山。
(4)水利工程边缘迹地。
四、因不当利用造成景观污染与破坏,应通过改造或恢复实行景观保护的地区
对于此类开发利用不当而造成的景观破坏,应通过调整开发方向,合理安排建设格局来实现。通过人工与自然景观的有机结合,促进景观生态过程的健康与持续发展,并保证景观的生态功能不受损害。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中,侵占自然环境的破坏性建设。
(2)文化景观中破坏视觉形象的不协调建筑物。
(3)对城市郊野自然或半自然景观的不合理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