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可行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湖北省实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可行性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它指以国际公约和法律为依据,以市场机制为手段,以温室气体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制度安排。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是:通过设定排放总量目标,确立排放权的稀缺性,通过无偿(配给)或者有偿(拍卖)的方式分配排放权配额(一级市场),依托有效的检测体系、核证体系,实现供需信息的公开化,依托公平可靠的交易平台、灵活高效的交易机制(二级市场)实现碳排放权的商品化,通过金融机构的参与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优势,降低减排成本。(https://www.daowen.com)

可见,一个完整的排放权交易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①必须具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法律条件;②碳排放量必须具备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MRV);③必须设定合理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cap),正所谓“No cap,no trade”;④必须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湖北省早在2007年就认识到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在中介组织培育和交易市场建设等多个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加之湖北的技术储备、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也使湖北省具有较大的减排空间,初步具备开展碳排放权试点交易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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