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实现听力障碍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途径。目前,新生儿听力筛查已从单一的听力筛查发展为集筛查、诊断、干预、随访、康复训练及效果评估为一体的系统化社会工程。该工程的有序实施需要产科、新生儿科、耳鼻咽喉科、听力学、听觉言语康复科学协同工作。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策略技术流程如下:
1.筛查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接受全面诊断。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6个月进行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包括:
①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②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③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④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⑤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⑥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⑦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⑧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⑨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⑩体外膜给氧。⑪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⑫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⑬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5)操作步骤:
①清洁外耳道。②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③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AABR进行测试。④周围环境噪声低于35 dB(A)。
2.诊断
(1)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https://www.daowen.com)
(4)诊断流程:
①病史采集。②耳鼻咽喉科检查。③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具体测试方法详见以下听力检查)。④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3.干预
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如助听器专业验配等),为早期听觉言语康复创造条件。婴幼儿听力损失的早期干预和康复指导应由经验丰富的耳鼻咽喉科医生、听力学家、助听器验配师、特殊教育专家、言语病理学家共同承担。
4.康复
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如助听器等)的婴幼儿,应接受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及相应指导,并定期复查。
5.随访和监测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
(3)所有3岁内的婴幼儿在保健专家或家长感到异常时,都应使用有效的评估手段进行整体发育评估,包括各发育阶段指标的常规监测、听力技能及双亲所关心的问题等。对于听觉及言语发育观察表检查或简易听力计测听未通过,或双亲及监护人对其听力或言语感到有问题的婴幼儿,都应推荐到当地指定的耳鼻咽喉科或听力学中心进行听力学评估和言语-语言评估。

图42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