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
一、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1.考核程序
①主考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据被考核单位报送的考核计划制订并印发年度考核计划,拟订的考核时间至少在合格证有效截止日期前30个工作日。主考单位按年度考核计划组织实施持证上岗考核。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计划外考核的,被考核单位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主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②被考核单位应在申请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新上岗人员需至少经过3个月技术培训及见习,转岗人员需至少经过1个月技术培训,需保留培训记录),并对被考核人申请的全部新增项目(方法)进行自行考核认定。自认定合格人员方可申请参加持证上岗考核。
③主考单位与被考核单位协商确定考核时间。被考核单位应在计划考核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要求完成申请材料填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考核准备工作,提供现场考核所需的工作条件,保证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条件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实验室监测项目考核地点为被考核单位自有实验室;实验室以外的现场监测项目(如锅炉废气、噪声、加油站、机动车排放监测等),需被考核单位提供考核现场(场所);自动监测运维考核需在监测站房或质控实验室内进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达监测任务的专项考核,其考核地点由主考单位确定。
④主考单位审核并通过申报材料后,根据被考核单位申请的监测领域及考核类别组建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并书面通知考核组成员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后,应及时将派出意见书面回复主考单位。
⑤考核组人数和考核天数根据考核内容的多少确定。考核组不少于两人,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2~4 d。
⑥考核组长根据考核基本要求和被考核人的申请项目,组织理论考试出题、确定现场操作考核的考核项目、考核方式和具体日程安排,形成现场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应至少包括考核组分工、考核时间及地点、考核项目(方法)、考核方式以及联络人员等,并于现场考核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考核单位。
⑦考核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理论考核、实验室考察、现场操作考核、自认定材料抽查及末次会议等环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考核组无法到达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的,可选择远程考核方式。考核组对自认定材料进行抽查并查看,抽查比例不少于单位自认定总项目(方法)的20%。现场考核工作完成后,考核组形成持证上岗考核意见,并在末次会议上向被考核单位通报。末次会议议程包括:考核组成员对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反馈;考核组长代表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情况,并宣读考核组意见;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话。
⑧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长应在考核系统中填写考核意见并提交《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组意见纸质文件(需签字)报送主考单位。
⑨主考单位收到纸质考核意见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送合格证核发部门(单位)。合格证核发部门(单位)收到考核结果并审核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单位发放合格证。
2.自认定要求
①被考核单位应成立自认定工作组负责持证上岗考核的自认定工作。根据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安排,制订自认定计划,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术、技能等培训,完成自认定工作。
②自认定包括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考核。
③被考核单位应当将自认定的相关材料完整保存。自认定材料包括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单位部分主要包括自认定计划、《技术人员自认定结果确认汇总表》等;个人部分主要包括技术人员自认定结果确认表,考核评价记录表、相关的监测原始记录(或复印件)、理论考核试卷、符合免考条件的项目(方法)证明材料等,要求一人一档。被考枝单位在申请持证上岗考核时一并提交《技术人员自认定结果确认汇总表》。
3.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
①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考核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以及自动监测运维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综合分析与评价、生态遥感监测与评价等)。
②不同类别考核内容如下:
A.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理论科目;现场操作考核根据所申报项目(方法)确定。
B.质量管理类人员进行理论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生态环境监测基本知识、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基本要求、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分析和现场监测的基本知识和质控技术、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及案例分析等。
C.综合技术类人员进行理论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生态环境监测基本知识、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基本要求、监测数据的传输及管理知识、数据合理性判断、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方法、报告编写要点、遥感解析技术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
D.所有报考人员均需进行理论考核(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证项目而定,专业知识应覆盖被考核人员申报的所有理论科目,每人每次考核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或计算机考核,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E.现场操作考核采取基本技能与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优先选用样品分析考核方式,每人每次考核最多申请50个项目(方法)的现场操作考核。
现场操作考核采取抽考形式。抽考的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覆盖被考核人申报项目(方法)的所有项目类别、方法类别和仪器设备类别。抽考项目(方法)数量一般不少于被考核人申报项目(方法)数量的30%,免考项目(方法)计入抽考比例,现场考核时需至少抽考一项非免考项目(方法)。
基本技能考核包括手工监测考核和自动监测考核,通过实际操作并结合提问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需提交原始记录。
样品分析考核是指对考核样品(标样品等有准确赋值的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考核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考核样品的测定:没有考核样品的项目,可采用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实际样品测试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原始记录,涉及考核样品分析,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考核方式的需提交监测报告。
F.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6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理论考核不可补考。
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达到基本要求和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判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样品分析可报两次结果。对现场操作考核中的不合格项目。考核组应对相同原理的未抽考项目(方法)通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确认,若考核组确认不合格。则同类项目(力法)均判定为不合格,对环境条件、设备设施不满足要求的申报项目(方法),按不合格处理。
监测分析类人员理论考核、现场操作考核均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否则评定为该项目不合格。质量管理类和综合技术类人员理论考核合格即评定为合格。
G.理论各科目及现场操作考核成绩单科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相应项目(方法)的持证上岗考核,可免考已通过理论科目或现场操作考核。
H.自认定项目抽查不合格的,则评定该项目不合格,并技不合格项目数的两倍增加抽查项目,最终结果评定以抽查结果为准。
I.被考核人员在最近3个自然年内(包含本自然年)参加以下活动并符合要求的,可免除相应项目(方法)的现场操作考核,成绩按通过计:
a.自参加国家级、省级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组织(如国际组织、被授权的能力验证提供者等)的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取得满意结果的。
b.参加标准样品协作定值被采纳的。
c.参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评审盲样测试考核合格的。
d.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研究或参加标准方法验证的。
e.在国家或省级技能技术比赛(大比武、技术练兵等)中获得个人奖项的(不包括理论单科奖项)。
其中a、b每个项目(方法)限申请免考两人,需提供结果合格或满意的证明文件及原始记录(免考人员为分析人员)复印件;c需提供现场考核项目表复印件;d需为已正式发布的方法标准并提供可证明申请免考人员贡献的文件复印件,如标准证书或验证报告复印件等;e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4.合格证的管理
①合格证有效期一般为6年,标准规范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②合格证到期人员,若其持证期间持续从事所持证项目(方法)的监测工作(一个持证周期内至少在该岗位工作满4年),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考核单位本年度有考核计划的提交给考核组,本年度无考核计划的提交至主考单位,经考核组或主考单位审核通过,可直接换发已持证项目(方法)的合格证。一般情况下,被考核单位根据证书到期情况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换证,换证需在证书到期前1年内申请。
a.监测分析类人员提供在岗期间每年1份(至少4年)包含相应项目(方法)的监测报告或原始记录。
b.质量管理类人员提供被考核单位出具的两年从事该工作的证明或本人近两年参加该工作的相关证明(如内审、管理评审、质量监督、社会化机构检查等)。
c.综合技术类人员提供近两年本人参与编制的综合分析报告、环境质量报告、遥感解析报告等证明材料。
监测分析类人员在最近3个自然年内(包含本自然年)达到免考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相应项目(方法)可直接换证。
③新标准方法发布代替原标准方法,若不涉及方法原理、仪器设备等关键内容变化,可由被考核单位对相应持证人员进行自认定,并将相关人员自认定材料及方法变更确认材料报送主考单位备案,视为相应人员及项目(方法)已持证,被考核单位后续申请持证上岗考核时予以核发。
④当需要撤销合格证时,主考单位对被撤销合格证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及撤销证书原因予以公示。
阅读有益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订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订工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部分,水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监测单元、监测站房、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及数据控制单元的建设要求,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及水质自动分析仪的安装要求,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调试、试运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行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建设,以及所采用的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NH3-N)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pH水质自动分析仪等水污染源在线检测仪器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本标准所规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适用于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温度及流量监测因子的在线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7214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第1部分:气候条件
HJ 15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ttps://www.daowen.com)
HJ 212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77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96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2 总氨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 总磷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 总有机碳(TOC)水质在线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36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巴歇尔量水槽
DGJ 08-114 临时性建筑物应用技术规程
JJG 711 明渠堰槽流量计(试行)
JJF 1048 数据采集系统校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
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在线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的仪器、仪表。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指由实现水污染源流量监测、水污染源水样采集、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3)瞬时水样
指某个采样点某时刻一次采集到的水样。
(4)混合水样
指同一个采样点连续或不同时刻多次采集到的水样的混合体。
(5)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实现采集水样及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平行监测留样、比对监测留样的单元,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分析测试。
(6)数据控制单元
指实现控制整个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内部仪器设备联动,自动完成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数据采集、整理、输出及上传至监控中心平台,接受监控中心平台命令控制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等功能的单元。
4.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1)一般要求
1)工作电压和频率
工作电压为单相(220±22)V频率为(50±0.5)Hz。
2)通信协议
支持RS-232、RS-485协议,具体要求按照HJ/T 212规定。
3)相关认证要求
①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生产许可证。
②应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
4)基本功能要求
①应具有时间设定、校对、显示功能。
②应具有自动零点、量程校正功能。
③应具有测试数据显示、存储和输出功能。
④意外断电且用度上电时,应能自动排出系统内残存的试样、试剂等,并自动清洗,自动复位到重新开始测定的状态。
⑤应具有故障报警、显示和诊断功能,并具有自动保护功能,并且能够将故障报警信号输出到远程控制网。
⑥应具有限值报警和报警信号输出功能。
⑦应具有接收远程控制网的外部触发命令、启动分析等操作的功能。
⑧对总有机碳(TOC)自动分析仪,应具有将TOC数据自动换算成CODCr,并显示和输出数据的功能。
⑨对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检测仪,应具有将检测结果自动换算成CODCr,并显示和输出数据的功能。
⑩对排放水质不稳定的水污染源,不宜使用总有机碳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或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检测仪。
⑪对排放高氯废水(氯离子浓度在1000~20000 mg/L)的水污染源,不宜使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检测仪。
(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检测仪
1)方法原理
在酸性条件下,将水样中有机物和无机还原性物质用重铬酸钾氧化的方法,检测方法有光度法、化学滴定法、库仑滴定法等。如果使用其他方法原理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其各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要求。
2)测定范围
15~2000 mg/L。
(3)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
1)方法原理
①干式氧化原理:填充铂系、钴系等催化剂的燃烧管保持在680~1000℃,将由载气导入的试样中的TOC燃烧氧化。干式氧化反应器常采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载气连续通入燃烧管;另一种是将燃烧管关闭一定时间,在停止通入载气的状态下,将试样中的TOC燃烧氧化。
②湿式氧化质理:向试样中加入过硫酸钾等氧化剂,采用紫外线照射等方式施加外部能量将试样中的TOC氧化。
2)检测方法
非分散红外预收法。
3)测定最小范围
0~50 mg/L,可扩充。
(4)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1)方法原理
光度法:在水样中加入能与氨离子产生显色反应的化学试剂,利用分光光度计分析得出氨氮浓度。
2)测定范围
测量最小范围:0.1~150 mg/L。
(5)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
1)方法原理
将水样用过硫酸钾氧化分解后,用钼锑抗分光光度法测定。氧化分解方式主要有3种:水样在120℃、30 min加热分解;水样在120℃以下紫外分解;水样在100℃以下氧化电分解。
使用其他方法原理的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其各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要求。
2)测定范围
测定最小范围:0~50 mg/L。
(6)pH水质自动分析仪
1)测定原理
玻璃电极法。
2)测量范围
测量最小范围:pH2~12(0~40℃)。
(7)流量计
流量计是指用于测定污水排放流量的仪器,一般宜采用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1)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指采用超声波原理测量明渠堰槽指定位置液位。并按照标准公式计算流量的仪表。不包含堰槽部分。
2)方法原理
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8)数据采集传输仪
数据采集传输仪通过数字通道、模拟通道、开关量通道采集监测仪表的监测数据、状态等信息,然后通过传输网络将数据、状态传输至上位机;上位机通过传输网络发送控制命令,数据采集传输仪根据命令控制监测仪表工作。
1)通信协议
应符合HJ/T 212规定的要求。
2)通信方式要求
数积采集传输仪应至少具备下列通信方式之一:无线传输方式,通过用GPRS、CDMA等无线方式与上位机通信,数据采集传输仅应能通过串行口与任何标准透明传输的无线模块连接。以太网方式,直接通过局域网或Interent与上位机通信。有线方式,通过电话线、IDSN或ASDL方式与上位机通信。
3)构造要求
数据采集传输仅从功能上可分为数据采集单元、数据存储单元,数据传输单元、电源单元、接线单元、显示单元和壳体组成。
数据采集单元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至少具备5个RS 232(或RS 485)数字输入通道,用于连接监测仪表,实现数据、命令双向传输。
b.应至少具备8个模拟量输入通道,应支持4~20 mA电流输入或1~5 V电压输入,应至少达到12位分辨率。
c.应至少具备4个开关量输入通道,用于接入污染治理设施工作状态。开关量输入电压为0~5 V。
①数据存储单元。
用于存储所采集到的监测仪表的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存储容量应至少存储14400条记录,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应不丢失。
②数据传输单元。
数据传输单元应采用可靠的数据传输设备,保证连续、快速、可靠地进行数据传输;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应符合HJ/T 212要求。
③电源单元。
负责将220 V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为控制主板提供电源,要求具备防浪涌、防雷击功能,要求在输入电压变化±15%条件下保持输出不变。
④接线单元。
用于实现监测仪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连接,要求采用工业级接口,接线牢靠、方便,便于拆卸,接线头应被相对密封,防止接线头腐蚀、生锈和接触不良。
⑤显示单元。
数据采集传输仪应自带显示屏,应能显示所连接监测仪表的实时数据,小时均值、日均值和月均值,还应能够显示污染物的小时总量、日总量和月总量。
⑥壳体。
数据采集传输仪壳体应坚固,应采用塑料、不锈钢或经处理的烤漆钢板等防腐材料制造。壳体应密封,以防水、灰尘、腐蚀性气体进入壳体腐蚀控制电路。
⑦断电保护功能。
仪器应自带备用电池或配装不间断电源(UPS),在外部供电切断情况下能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连续工作6 h,并且在外部电源断电时自动通知上位机或维护人员。数据采集传输仪必须能够在供电(特别是断电后重新供电)后可靠地自动启动运行,并且所存数据不丢失。
⑧数据导出功能。
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具有数据导出功能,可通过磁盘、U盘、存储卡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
⑨看门狗复位功能。
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具有看门狗复位功能,防止系统死机。
⑩系统防病毒功能。
数据采集传输仪如果采用工控机,应具有硬件/软件防病毒、防攻击机制。
⑪数据保密功能。
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具备保密功能,能设置密码,通过密码才能调取相关的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