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法机关的建立

二、地方 政法机关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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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解放初期,中共上林县委和上林县人民政府在加快建立区、乡两级人民政权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同时,抓紧筹建地方政法机关。

1950年3月15日,成立上林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中共上林县委委员石维斌任局长。内设秘书股、调研股、审讯股、治安股和看守所5个工作机构,实有人员47人。1951年4月,增设人事股。1952年增设劳改股。10月,调研股改称政保股,审讯股改称执行股,人事股改称政治协理员室。1955年,增设经保股。至此,县公安局内设工作机构共有8个。作为治安行政机关,县公安局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1950年8月,成立上林县人民法院,为广西省成立最早的县级人民法院之一。刚成立时,人员配置14人,其中秘书1人、审判员1人、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收发员1人、会计1人、出纳1人、办事员3人、法警4人。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兼任院长,首任院长由时任县委书记李国安兼任。根据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精神,上林县人民法院于1952年开始设立巡回人民法庭。1954年,设立三里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代表人民法院在各地就近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任务是镇压反动派,惩罚犯罪,维护新民主主义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林县人民法院成立以后,在中共上林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与人民解放军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在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三反”“五反”运动中审判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查处了一系列破坏土改、贪污盗窃案件,有力地推动了运动的开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

根据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于1955年5月成立,并于当年受理案件,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