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共产风”及整顿人民公社
1958年11月至1959年4月,中共中央先后在郑州、武昌、上海召开一系列会议,讨论“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问题和纠正“左”的政策措施。在这些会议上,毛泽东批评了急于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急于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倾向,批评了在所有制问题上取消生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所有制,实行完全的公社所有制,刮“共产风”等错误,批评了否定按劳分配、废除货币、取消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主张。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针对农村人民公社普遍存在的问题,批评了企图过早地否定集体所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的错误,批判了企图超越社会主义阶段而跳入共产主义的空想,重申了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区别。同时提出,在今后一个历史时期,人民公社仍保持按劳分配制度,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很大的发展。该决议要求纠正公社化运动中把私有财产归公的做法,宣布个人生活资料和存款,在入社之后仍归社员个人所有。并要求在全国农村进行一次整社。根据毛泽东的意见,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又称第二次郑州会议),制定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确定了整顿人民公社、遏制“共产风”的基本政策: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力,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生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的规模)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单位,通过调整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基本核算单位,进一步纠正“共产风”。
1958年12月20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传达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确定从1959年1月3日起开展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运动,总结成绩,纠正错误。25日,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的指示》,部署全自治区人民公社的整顿工作。同月,刚合并成立不久的中共宾林县委根据中央和毛泽东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南宁地委的指示,开展纠正“共产风”及整顿人民公社工作。整顿中,宾林县委坚持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分配制度,实行以队为基础的三级管理制,即在公社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负责制;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纠正所谓包吃、包穿、包葬、包工资、包看病吃药、包理发洗澡、包看戏等,把农民整个生活的各个方面全包下来的急于向全民所有制和共产主义过渡的倾向,认真纠正了抽调劳动力“大协作”“大突击”的做法。
12月28日,宾林县委根据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以及《关于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的指示》,结合人民公社实际存在的问题,在生产发展、收益分配、经济政策、经营管理、办好集体福利事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调整的政策措施。但公社内部的平均主义和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依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宾林县委根据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调整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基本核算单位。
1959年1月11日至14日,中共宾林县委召开扩大会议。会议在分析1958年工农业生产形势、肯定办社成绩、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了整社问题,并作出《关于整顿和巩固人民公社的初步计划》,要求至3月底止,分期分批在所有人民公社中进行整社工作。强调整社工作要以党的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纲,抓住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中阻碍生产发展的问题和群众的迫切要求,提出整改措施,以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继续掀起生产高潮。(https://www.daowen.com)
3月23日至4月1日,宾林县委召开全县五级干部大会(又称万人大会)。中共宾林县委第一书记张克坚在会上作了《关于传达中央郑州与自治区六级干部会议精神的报告》。会中,会议组织安排参加会议的干部就人民公社整顿开展大鸣放,共放出大字报20万余张。根据干部大鸣放的意见,会议以中央郑州会议规定的14句话作为宾林县当前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会议要求全县深入贯彻政策,安排好社员的生产和生活。
4月10日,中共宾林县委召开会议,贯彻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的指示,作出宾林县《关于人民公社体制问题和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宾林县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进行整顿要求:第一,实行公社权力下放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巩固人民公社制度出发,明确以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小队为四级核算,并对大队、生产队的分配、生产、物资管理等问题统一规定。同时,规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下放公社的管理权限;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在组织生产、安排农事、调用劳力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公社不得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山林、现金、物资、劳力和其他生产资料。对生产队严格实行“三包一奖”,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和管理,生产队负责完成各项生产项目。第二,为加强领导,县委还安排大批县直机关、大公社下放干部到各小公社任职,并配齐各小公社的主任、会计、出纳等主要职员。各个生产队、作业组的干部配备也基本上达到定人、定位。第三,明确生产队对生产计划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各公社根据国家的规划和本社的情况制订自己的生产计划,并且把这个计划和国家下达的粮食征购任务分解到基本核算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除了保证按规定缴纳国家公粮和按比例向公社缴纳公积金、公益金及留足预留部分金之外,生产的粮食和农副产品的收益分配由队内自行安排。生产队对各种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安排和技术措施,可因地制宜自行决定,不强求统一。“屋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可给社员作自留地,作为社员养猪饲料和种植蔬菜之用”。第四,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人民公社应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采用“定额管理,按件计酬,评工记分,按劳动日付酬”或“底分活评”的方法,根据按件计酬原则,超额部分可酌情奖励。将粮食供给制改为按劳分配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办法;吃菜收费,粮食实行定量到人,节余归己;凭劳动工分吃饭,全年劳动工分值扣除全家的口粮钱之后如有剩余,可分得现金,称之为“余粮钱”,有“余粮钱”分得的农户称为“余粮户”;人口多、劳力少,全年工分的收入还抵不上口粮钱的农户,则应付足口粮钱,称之为“缺粮户”;有家庭成员从事其他行业或赚工资的农业户,则需向生产队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被称之为“农购户”。第五,纠正“平调风”,退还生产队被平调的山林、土地和生产资料、物资等。公社无偿调用的社员房子、家具、农具予以归还或折价偿还或租用,收归公共食堂的猪、羊、家禽等计价赔偿。但是,当年下半年又开展了“反右倾”运动,致使“平调风” 得不到根本纠正。第六,对于国家下放的商业、粮食、银行、税务等财贸机构一律不加变动。公社、大队、生产队的领导成员,在贫农、下中农中选择政治觉悟高、工作积极负责的人来担任。公社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在管理人员中有一定数量的脱产和半脱产干部。民兵组织与生产组织分开建立。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的名称一律冠以地名。在搞好生产队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的基础上,实行“三包一奖”(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奖励),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和管理。生产队负责完成做好各项生产项目、作物产量指标、技术措施、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等“五到田”,实行劳动定额制度,明确积累和分配比例,搞好“三田”制。公社的工业、副业、畜牧业、食堂等事业以及当前水利工地实行生产责任制和评工记分制度。各公社加强劳动纪律和政治教育,发挥广大社员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搞好当前的生产和各项工作。加强对生产队的领导和管理,生产队负责完成各项生产项目。
会后,县委、县人委领导深入全县各公社、大队考察调研。所到之处,经过所见所闻,向社、大队提出意见,要求给农村社员解决多养猪、多积肥、多打粮食的问题,强调贯彻以集体养猪为主、公养私养并举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规定私养私有,派购任务到户,大队养猪场包给私人,实行超产奖励或比例分成。私人在完成集体生产任务和基本劳动日以后,允许社员私人饲养一定数量的鸡、鸭、鹅和经营一些零星的不宜集体经营的编织、挖野生药材和种植旱烟、果树等副业生产。不久,宾林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允许社员私人饲养家畜家禽和充分利用零星土地的布告。规定私人饲养家畜家禽的收入全归社员私人所得,恢复社员家庭自留地,鼓励社员利用零星土地种植庄稼,实行谁种谁收,不征公粮,不派征购任务,并宣布社员屋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竹林一律归社员私人所有。
4月,宾林县纠正“共产风”及初步整顿人民公社工作基本上遏制了“共产风”和形式主义,密切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掀起了生产建设新高潮;初步纠正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权力过分集中、讲清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界限、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等弊端,在思想、组织、生产、管理等方面解决了一些表现最突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纠正“共产风”和整顿人民公社毕竟是在坚持高举“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前提下进行的调整与整顿,因此,“左”的错误没有得到彻底纠正。随着1959年7月“反右倾”运动的开展,“左”的一套又回潮了,“五风”又盛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