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的界定
1.社会组织
关于社会组织的定义在《中华法学大辞典》中这样描述: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群体,即执行特定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社会目标、构成一个独立单位的社会群体。它体现一种社会关系,表现为社会稳定关系的网络,是社会分工和协作不断发展的结果。区别于传统观点,美国学者莱维特最早提出了第三域或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的概念。他认为,社会组织是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基本特征的组织。
在我国,2007年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社会组织”的科学概念,并用“社会组织”取代了“民间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等沿用多年的旧概念。[2]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https://www.daowen.com)
2.枢纽型社会组织
“枢纽型社会组织”一词最早出现在2008年9月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这一文件中,随后,北京市在《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定义: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各地的实践形态可以归之为三种类型:一是政治性人民团体,诸如工会、妇委会、残联等,多是按人群特征来划分;二是行业性协会或联合会,代表性的有经济类组织或社会类组织所形成的较有影响的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或互益性特点;三是综合性社会组织联合会或社区组织服务中心,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性。如果说前面两种类型主要是按照“属人”“属业”的方式进行枢纽管理,那么后者更多地体现为“属地化”“基层化”的管理特征。三种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共性主要体现为对多个单一组织的支持性管理或服务,与单一的操作型社会组织相区别,具有较高的综合式管理特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