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枢纽型社会参与协商民主的建议
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各地政府应该构建一套完整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机制,将政府主导性和民间自主性结合起来,纠正当前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目标与功能之间的偏差。
1.需要全面提升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意识
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协商民主意识还是比较欠缺,尤其对相关的文件精神的宣传和普及还不够,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形成制约。因此,必须从领导层面,深刻领会协商民主的本质和内涵,深刻认识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加大协商民主相关知识的普及,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的协商民主意识,助推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
2.需要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
对于枢纽型社会组织如何参与协商民主,至今缺乏具体制度建设,如前所述,北京市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和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方面,都出台了专门的规范意见,即《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但是,如何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却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这是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最大软肋。这就需要出台诸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协商的实施意见》之类的文件作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顶层制度设计,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提供制度支撑,确保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前提下进行。(https://www.daowen.com)
3.需要拓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渠道
拓展社会组织协商民主的渠道,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要推动各级人大提高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拓宽社会组织党外代表性人士参与立法协商的渠道;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协的协商民主。适应社会阶层的深刻变化,各级政协要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科学确定适当的委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建言献策作用;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的协商民主,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制度,吸纳社会组织代表性人士参加,听取其意见建议,增强公共政策、决策的民意基础,促进公共政策、决策的执行得到社会广泛支持。
4.把参与协商民主的情况纳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评估机制
要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就必须在社会组织的评价机制中,加入组织和引导协商民主的内容,把参与协商民主的情况纳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评估机制,良性推进协商民主。要建立动态评估机制,要定期对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逐步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工作考评制度,并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反馈,尤其是要将参与协商民主的效果和对组织内部和社会的贡献,作为政府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科学的评价机制,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