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权律》
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修改《大清律例》,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等。其中沈家本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答杖等刑罚,禁止刑讯等。伍廷芳曾于1861年从香港圣保罗书院毕业后,与友人在香港创办《中外新报》,之后在清朝期间担任过很多外交、司法要职。沈、伍二人曾受命引进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即为其中之一。
《大清著作权律》是1908年清政府派驻德国代办和商务参赞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大会后,于1910年正式颁布。这部专门法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等5章55条。其中对版权(著作权)的概念、作品(著作)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顺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大清著作权律》确认版权为作者的专有权利。保护期限从著作物经民政部注册给照之日起计算著作权由著作人终身享有,身故后其继承人可承继30年。凡以学校、公司、公所等法人团体的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30年;照片的版权保护期为10年。合作作品的版权归合作者共有,作者身故,各继承人可承继30年;出资聘人创作的作品,其版权归出资者;讲学或演说,虽经其他人记录,其版权归讲演者所有,但讲演者授权予记录者除外;译作的版权归译者所有,但他人可翻译同一外文原作。在第四章“权利限制”中对著作权人应享权益及侵犯权益的禁止和罚则做出规定,凡版权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除罚款外,还可责令赔偿著作权享有者的损失,没收印本刻版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
然而,如未经呈报注册或“呈报不实”者也要处以罚款或注销著作权。即使是转让和继承版权,也要履行呈报手续。对注明原著出处“合理使用”者,“不以假冒论”。比如:“一、节选众人著作成书,以供普通教科书及参考之用者;二、节录引用他人著作,以供己之著作考证注释者;三、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这些均不视为侵犯版权。(https://www.daowen.com)
为此,《大清著作权律》在“禁例”中对以下6种行为予以禁止:一是对经呈报注册获得版权的作品进行翻印复制,用各种假冒方法进行剽窃;二是接受著者作品出版或复制时,割裂、窜改原作,变匿著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发行该作品;三是对版权保护期满的作品,加以割裂、窜改,或变匿著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发行;四是使用别人的名字来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五是擅自为他人编著的教材编写习题解答;六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强行以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抵押债务。
1911年,还有由上海书业公所制定,并经民政部批准生效的《著作权章程》,共4章1附则。其中有“以官署、学堂、公司、寺院等名义发行之著作,其著作权得专有三十年”。这一章程同《大清著作权律》的关系尚不清楚,但二者的基本内容并不互相矛盾。
《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不久,清朝即被推翻。1911年中华民国建立后,鉴于其“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大总统于1911年3月通令“暂行援用”,直至1915年。其中不少条文,被1914年和1915年颁布的《出版法》和《著作权法》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