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律》
2026年07月27日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律》
1906年,商部、巡警部、学部等共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正式由印刷注册总局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新闻出版的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同年,巡警部又公布《报章应守规则》9条,并在第一、二条中规定“不得诋毁朝廷”“不得妄议朝政”等。
《大清印物专律》规定“所谓记载物件者,或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即新闻丛录等,依本律名目,谓之记载物件”。其中包括大纲、印刷人、记载物件、毁谤、教唆、时限等6章40条。其最主要的两项:一是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物总局”,负责管理出版物的注册登记;二是在第四章第四条严禁毁谤。(https://www.daowen.com)
1907年8月,民政部又公布《报馆暂行条规》10条,改《大清印刷物专律》的注册登记制为严格的呈报批准制,规定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批准后方准发行。
1908年,清廷又颁布《大清报律》。巡警部的《报章应守规则》9条被全部纳入,并新增保押金制度和事前检查制度。在《大清报律》中,申报内容已包括名称、体例、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姓名、履历和地址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地址等,其中对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所列的应具备之条件,竟达45条之多。这些制度使创办报刊在严格审批的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押费。另外在第七条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中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这些法规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鲜明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