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1990年,广西各地在进行县(市)人大、县(市)政府、县(市)政协的换届选举工作中,坚持自治县的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少数民族聚居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已经超过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继续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在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还没有达到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大体相当的县(市),坚持按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来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全自治区共选拔321名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副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占选拔总数的29.89%。其中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就新选配少数民族干部31人,占新选配这级干部总数的53.45%,县(市)委副书记、副县(市)长新选配少数民族干部129人,占新选配这级干部总数的45.26%。是年,在自治区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占33.33%,在地、市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占21.75%;在县(市)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6.27%。

1991年,广西各级党组织结合县(市)党委换届和充实调整领导班子工作,分期分批对80个县(市)党委班子,13个地(市)和防城港区党政班子、120个厅(局)、27所大专院校党政班子进行调整和充实,把一批政治素质较好、文化素质较高、年纪较轻、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工作实绩较突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县以上领导班子,优化了领导班子的结构,增强了活力。换届以后的县(市)委常委班子的平均年龄为43.3岁,比上届下降2.24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3.7%,提高4%;妇女干部占3.8%,提高2.2%;少数民族干部占50%,提高1.2%。

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干部的来源,除了大中专院校适当降低分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之外,还在招干上对少数民族青年实行倾斜政策,划出专项的指标招收少数民族青年,据自治区人事厅统计,仅1991年全自治区就招收少数民族干部5904人,占1991年招干总数的33.5%。至年底,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已达31.5万人,比1978年增长106.7%,少数民族干部已占全自治区干部总数的34.4%,比1978年增加6个百分点。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增长更快,百色地区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到1991年底,全地区少数民族干部总数就增加3个百分点。

1992年,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各级民委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协同范围和协同内容,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领导、管理和培养。1993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召开全自治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工作座谈会的主要精神,全面部署广西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199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明确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提出要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整体素质,改善队伍结构,有计划地扩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做好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配工作,建设好一支宏大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要求自治县、民族乡的领导班子,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选配好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党政领导班子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地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也要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自治区直属部、委、办、厅、局领导班子,在2~3年内至少要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要注意选拔少数民族一把手人选。要采取措施保持自治区直、地(市)直党政机关少数民族处级干部的数量逐步增加,要广泛发现、积极选拔少数民族干部。(https://www.daowen.com)

1995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修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在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时采取一些特殊的政策,提出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至少要配1名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区和地市党政部门少数民族处级干部的数量要逐步增长,无论什么地区和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拔少数民族干部。1998年和2000年,自治区公开选拔厅级领导干部时均规定:报名参选的少数民族干部,任职年限可以比同级干部放宽1年。

据2000年5月统计,自治区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后,50个自治区直属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有少数民族干部80人,占32.4%,其中正职16人。有40个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备了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全自治区地厅级少数民族干部265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29.2%,81个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797人,占班子成员总数的40.1%,1360个乡镇的党政正职中,少数民族干部5496名,占总数的48.7%,全自治区12个自治县、3个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63个民族乡的政府一把手,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百色、河池等地区,少数民族干部均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70%以上,在汉族聚居的玉林市、梧州市,少数民族干部也分别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17%和16%。

2001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求自治区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至少要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处级领导干部。各地、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同时,要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2005年底,全自治区共有各类少数民族干部39万多人,约占干部总数的36%。其中省级少数民族干部16人,占省级领导干部总数的37%;地厅级少数民族干部262人,占地厅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8%;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4127人,占县处级干部总数的33%。自治区直属的党政部门班子中,至少配备有1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聚居的市、县,都配备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24个组成部门中有12个部门的正职领导是少数民族,占50%;12个自治县的县长和58个民族乡的乡长全部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

全自治区已经建立起一支包括党政、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各方面人才,人数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大致相当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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