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族立法
1990—2005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民族立法当作自治区法制建设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推动民族立法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拟订和审议一批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促进全自治区民族法制建设。初步形成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自治区、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市、县、自治县三级行政规章组成的,具有广西独特风格和民族特色的地方民族立法框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