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自治区自治条例
1988年6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陶爱英为组长的“修改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领导小组”,下设有各有关厅局领导参加的工作班子和写作班子。对1987年自治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的修改。1989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章平带领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修改写作班子的有关人员,赴北京向全国人大民委汇报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有关修改情况,并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交换意见。全国人大民委和广西的干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修改稿逐句进行讨论和修改。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问题,自治区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问题;自治机关的组成、机构编制及企事业单位招收少数民族人员问题;自治机关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计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问题;资源保护、管理及国家开发资源照顾地方和群众利益问题;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问题;自治区财政体制问题;对外贸易问题等,都进行了认真讨论和修改,加大了对经济条规的内容。这次修改,为进一步修改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提供了经验,指明了方向。在全国人大民委的具体指导下,几经修改,数易其稿,1990年完成了第18稿的送审修改稿,年底,自治区党委再次呈报中共中央审定,国务院法制委员会将送审稿送国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由于时值国家经济体制转轨,国家政策与自治法的规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和要求有很大距离。特别是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以后,自治区自治条例如何适应和体现邓小平的讲话精神以及如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成了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新课题,使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不能不作缜密的考虑。
1993年7月,自治区人大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研究了进一步开展自治区自治条例起草工作的问题,并于次月成立了自治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和反复讨论,于当年10月完成自治条例草案第19稿(讨论稿)。这一阶段的起草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https://www.daowen.com)
至2005年,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虽然还没有最后完成,但经过10多年的努力,为今后继续制定和修改自治区自治条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