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民族教育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篇 民族教育

1992年自治区人大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认了对少数民族教育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措施,其中包括在小学、初中和高中设立民族班、寄宿制民族班,发展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建立以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民族院校和在大中专院校中举办民族预科班及各种类型的民族班,培养少数民族中级和高级人才;在大中专学校招生中对少数民族给予按比例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照顾政策;推荐与保送相结合等特殊政策,使在校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与本民族人口占全自治区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在小学实施汉语和少数民族语双语教学;举办民族中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培养各种人才等。

这一时期自治区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1994—2000年的“八七”扶贫攻坚、2000—2005年的“兴边富民行动”、2001—2002年的广西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2003年起开展的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等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中,都将民族教育项目列为重点,专门设立扶持经费。广西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民族教育是重要内容之一。2003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就广西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措施。(https://www.daowen.com)

至2005年,广西的民族教育落后面貌得到很大改变。广西已实现村村有“完小”,人口较少或地处边远的村屯设有教学点,绝大多数乡镇办有初中,每县至少有一所高(完)中。全自治区有独立建制的民族中学41所,民族普通中专22所,民族高等学校3所,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趋于合理,基本满足了少数民族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人才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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