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
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是国家实施民族教育特殊照顾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多种办学方式之一。为了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贫困适龄青少年接受教育,在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乡镇、县城或城市的小学、初中、高中举办寄宿制民族班,专门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贫困适龄青少年,由政府划拨办学经费、提供生活和学习补贴,为少数民族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使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业。广西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主要分布在自治县和山区贫困县。1990—2005年发展较快,在24个县举办寄宿制民族高小班,在23个县举办寄宿制民族初中班,在16个县和9个地市的重点高中举办寄宿制民族高中班。2003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2004—2006年发展规划》,规划在现有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在校生15630人的基础上,从2004年起,平均每年增加寄宿制民族班学生8130人。2005年秋季招生后,全自治区新增寄宿制民族班学生达到16260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