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分核查更改与管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公民民族成分核查更改与管理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全国恢复、更改民族成分的人数在1200万人以上。至此,我国民族成分的恢复、更改工作除个别情况外,已基本完成。为此,1989年11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公安部发出《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国各地一律暂时停止更改民族成分工作。”

1991年,广西对有人因其他原因填错民族成分,与父或母的民族成分不一致的,做出可由本人选择随父或母的民族成分,而不受年龄的限制。身份证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更换的处理。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其子女无论会不会说本民族语言,仍按《规定》第三条精神办理。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的子女,离婚时法院判谁抚养,其民族成分应随抚养的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18岁至20岁的公民的民族成分,坚持自愿的原则,凡自愿提出随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的,可按政策规定予以办理,但不要求每个人在此年龄内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民族成分。9月份开始,柳州市民委和市郊区统战部、羊角山乡政府、阳和村委、鸡喇派出所根据部分市人大代表关于给予更改为仫佬族成分的议案和市政协委员的同类提案,认真调查研究了柳州市阳和村仫佬族民族成分的情况,并根据1982年6月1日自治区民委桂族字〔1982〕第52号文件精神,实事求是地为1509个阳和村民恢复仫佬族民族成分,认真地落实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

1992年,昭平县开展民族成分核查发证工作。对1982年以来,根据国家民委〔1981〕民政字第601号和〔86〕民政字第37号文件规定,更改(恢复)民族成分的8000多人口,部分手续不完善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精神的证件进行核查,同时便于今后的民族成分识别管理,从11月份起开展了核查发证工作,给近2000户符合政策规定精神更改(恢复)了民族成分的干部群众发了《少数民族成份证书》,方便群众今后办理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手续。

1993年,富川瑶族自治县将1988年民族成分复查时所发的民族证书再一次清理核准后,更新新的民族证书。由老证书更换新证书的有1500多户3700多人。为全县初考、中考和高考学生的民族成分核查出证1400多人。深入13个乡、镇,审核47个村村民民族成分,凡符合20世纪50年代确定的漏登记者进行造册登记备案。灌阳县按照政策规定,为300多名要求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群众办理恢复和更改手续,为200多名少数民族中学生办理“少数民族学生身份证”。

1994年,为了尊重少数民族正确表达民族成分的自由,钦州市民委根据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以及桂族字〔1990〕第16号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尊重民族自主权,对申请更改民族成分的群众进行调查、识别、核实,采取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的方法,为符合政策的300多名群众办理了更改(正)民族成分的手续。钦州市平吉镇教马垌村廖姓257名群众,在20世纪50年代土改后,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将他们的民族成分填写为汉族,一直以来这部分廖姓群众无法享受民族政策优惠,根据他们提出改正民族成分的强烈要求,钦州市民委会先后到廖姓群众原籍的邕宁县那楼镇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组织整理材料,报告自治区民委批准,为他们恢复改正民族成分为壮族,满足了他们的意愿。

1995年,为了制止擅自更改民族成分的现象,柳城县民委与县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中国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履行手续程序的通知》。柳城县民委和县教育局从3月份开始办理“中学生少数民族证”,规定中考、高考一律凭此证加民族分。这一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1996年,柳江县进德乡白山村委九旦屯莫姓群众因民族成分的认定问题多次到自治区、市民委上访,柳江县民委主动深入该屯了解情况,宣传政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使莫姓群众较为满意,认为县民委的干部工作做到了家,表示按有关政策办事,不再上访。

1997年,自治区民委建立变更民族成分统计制度,要求各地在办理变更民族成分手续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保持政策的严肃性。每年填报两次。即每年1—6月底累计统计一次,7月底以前填报;7月1日—12月底累计统计一次,次年1月底以前填报。各地、市综合填报时,附上各县、市统计表,以便了解各县、市变更民族成分的动态。自治区民委还制作了《确定公民民族成分通知书》《更改民族成分统计表》,供在工作中使用。柳江县对县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少数民族成分进行审验、换证工作。(https://www.daowen.com)

1998年,柳州市民委办理民族成分变更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取消了经物价局批准的2元钱工本费。百色市民委办理更改民族成分32户46人,均遵照《规定》办事,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抵制。有个别人本来不具备更改民族成分条件,但为了得到少数民族学者称谓,采取上级领导批示或软硬兼施的手段对民委干部施加压力,民委都坚决不予办理,在具体工作上维护了民族政策的严肃性。

1999年3月,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联合转发1998年11月25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出《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分的通知》,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将汉族更改为少数民族成分,一经查出,一律取消学籍,退回原籍,并严肃查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000年,柳江县民委共对87位提出申请民族成分更改的公民进行了民族成分的调查认定,为12位公民对民族政策的来信来访进行了接待和解答,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宣传教育,制止了4次因民族成分问题要到上级上访的行动。

2001年5月,天等县福新乡苗村村坡门屯有186名群众联名并派代表到天等县民族局要求将民族成分壮族更改为苗族。民族局领导认真倾听他们提出的意见,就更改民族成分的有关问题请示了南宁地区民族局和自治区民委政法处。据了解,该屯原系大新县下雷区土湖乡,曾自报苗族,1960年该屯划归天等县。1980年自治区民委组织民族识别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经专家调查识别后确认该群体族别为壮族,不是苗族。掌握有关情况后,天等县民族局立即函复福新乡人民政府和该村,随后又派人员到当地去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对自己的族别问题确认无疑。

2002年,柳州市民族成分变更审批事项按规定进入柳州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统一办理,并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进行规范。

2004年,自治区民委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正确填报公民民族成分的通知〉》,要求各级民委要充分认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重要性,告知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不负责公民民族成分的更改,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对于公民个人要求更改民族成分的,继续执行《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对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分的,继续执行《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原来填写的民族成分仍不变动。对于个别省区未识别民族的公民填写其民族成分的问题,仍按相关省区现行的政策意见办理,并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民委备案。各级民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保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顺利完成。各级民委要严格执行公民民族成分填报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规更改民族成分,违者一经查出,要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005年,柳城县民族局按照《柳城县推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柳城县推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考评方案》要求,统一制定变更民族成分申请报告式样,重新印制相关的变更民族成分的资料和办事程序指南发给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进一步规范民族成分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了即来即办。

至2005年,自治区民委和部分市(地)民委连续接到部分群众要求群体性更改民族成分的来函、来电和来访。有反映龙州县金龙镇1.2万名壮族群众要求更改为傣族的12名干部联名来信。有声称代表大新县宝圩、龙等约4万壮族人要求更改民族成分为苗族的来访,还有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和平、马头等乡镇610多名白姓群众要求改民族成分为回族的来函。临桂县茶洞乡思吉村蒙姓群众48人要求更改民族成分为毛南族。广西其他地方还有一些几十人要求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自治区民委接到来函、来电和来访以后,慎重处理,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自治区民委还和有关市、地的民委共同研究,做好宣传,说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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