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分普查登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公民民族成分普查登记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登记时在民族成分填报工作中,广西有部分人因各种原因要求恢复或改变民族成分。有在解放前或解放初期在外参加革命工作,填报民族成分时,不知原籍亲人确定何种民族,因而报了其他民族,要求恢复原籍直系亲人同一民族的。在解决这部分人的问题时,自治区民委根据《规定》精神,要求要取得原籍直系亲人所在乡村、街道办事处证明,并经原籍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可以改为与原籍直系亲人的同一民族。有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在解放前后离开原籍到他乡谋生,解放后确定民族成分时,填报了其他民族,要求跟随原籍亲人报同一民族的。自治区民委意见是1945年以后离开原籍的,只要取得原籍乡、村、街道办事处证明,并经原籍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应允许他们随原籍亲人报同一民族。1945年以前离开原籍,时间过长的,不能再随原籍亲人的民族成分。还有在转移户口中,由于人为原因错填民族成分需要更正民族成分的,可持原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或原户口、档案的民族成分证明材料,经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由户籍管理部门更正。两个不同少数民族公民结婚所生的子女,原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无论是少数民族公民与汉族公民结婚,或是两个不同的少数民族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均可按《规定》第三条精神办理更改民族成分。即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1990年灌阳县在全县26万多人口中,落实了21个民族成分,为顺利完成全县人口普查工作打好基础。在人口普查工作中执行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把好民族成分关。灌阳水车乡三皇村有50多名吴姓群众要自报侗族成分,灌阳县民委根据《规定》,建议村党支部和乡政府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纠正处理,防止了乱报乱改民族成分的现象,同时,还对洞井瑶族乡小河江村的方、邹、肖、龚四姓群众要求将汉族改为瑶族的问题,均按政策做了思想工作和妥善的处理。(https://www.daowen.com)

1993年,根据广西在民族成分普查登记执行《规定》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民族成分管理工作,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民族成分的政策,7月自治区民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办理个人更改民族成分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不许擅自放宽条件。对个别确属特殊原因,而《规定》中又无明确规定的,需报自治区民委政法处审核同意方能办理。1994—2005年公民民族成分普查登记工作不再专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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