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章 城市民族工作

1990年以来,广西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较快,流动人口中的少数民族人口也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量逐步增大。1993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广西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导。1994年,广西9个地级市中,梧州、北海、玉林市对外挂市民委牌子、对内与统战部合为一套人马外,其余各市都单独设立民族工作机构,都有一名副市长分管民族工作。当年11月在桂林、2001年8月在南宁召开全区城市民族工作会议,会议总结和交流各市民族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广西城市民族工作的现状,研究并提出进一步搞好广西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各市传达执行,推动广西城市民族工作的开展。各市逐步建立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机制。部分城市开始制定一些规范城市民族工作的行政性法规,使城市民族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2000年5月岑溪市出台《岑溪市少数民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是广西率先出台的一部地方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法规。至2005年,各市加强了对民族工作部门的建设,改善了办公条件,轮训工作人员,提高公务员的素质、解决了民族工作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困难,有的市在市财政本级设立少数民族事业费,增强工作手段。(https://www.daowen.com)

1990—2005年,广西城市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各城市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级党政干部的比例与本市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城市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民族文化设施不断改善,民族建筑得到保护,民族教育蓬勃发展。城市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权利得到了普遍尊重和保障。每年的壮族三月三、瑶族盘王节、苗族苗年、侗族冬节、回族开斋节等少数民族重大节日,各市政府、民族工作部门除派员到会祝贺外,对每个节日还拨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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