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一)审查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1.基本概况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开展鉴定活动的基本要求。为了配合该《决定》的实施,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登记管理。

关于“登记”的理解,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决定》的规定,登记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形式之一,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准入管理、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违规处罚管理等。如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对外接受委托,应当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许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现有机构名义申请司法鉴定业务,也就是增加业务范围的许可;另一种是现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申请设立新的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机构,也就是机构设立许可。[1]

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分为两大类: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均不得面向社会服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主要为侦查工作服务。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服务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

《公安机关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取得资格后方可开展业务。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制度。

2.常见错误

①鉴定机构未经过行政许可,无许可证;

②鉴定机构许可证过有效期;

③鉴定人未经过行政许可,无鉴定人资格证;

④鉴定人资格证过有效期;

⑤鉴定意见书未附鉴定机构许可证或鉴定人资格证。

备注:目前各省司法厅官网可查询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登记管理情况。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由本系统部门登记管理,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部分省份司法行政官网可查询备案情况。

3.法律索引

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类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https://www.daowen.com)

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就有法定资质。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③根据《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④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 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⑤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所辖地市级、县区级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是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登记、审核、延续、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及处罚等。

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4.典型案例

【案例1-1】2013年1月20日晚,何某(男,43岁)驾驶摩托车至某某村西二围路段被2名男子持刀砍伤头、背、四肢多处,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因涉黑案牵扯出此案,某律师接受嫌疑人委托后,认为关键证据为2013年该县公安局出具的三份鉴定意见,于是委托我们进行鉴定意见审查,在审查中发现该三份鉴定意见中的印章为某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显然,这三份鉴定意见出具单位不是经省公安厅登记管理的专门鉴定机构。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