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认定

(二)审查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认定

1.基本概况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的证据形式,必须要满足证据的基本要求,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作为依靠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做出的证明,必须满足科学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大《决定》也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做出了要求,即依法通过国家资质认定或认可。

在我国,认证认可实行“一套体系、两套制度”,“一套体系”就是依据一套国家标准体系进行评价。“两套制度”:一是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计量认证和检查机构审查认可两种形式,属于行政许可;二是实验室或检查机构认可制度,自愿申请。[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试点为期2年,主要面向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试点结束后全面范围内推广实施。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进行,司法部、认监委制定《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在这个要求中,首次对评审的专业领域以及评审依据做出要求,即: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要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评审,申请认可的,按照《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0:1998)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认可评审;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在分析检测基础之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这类机构资质认定,原则上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评审。

2012年4月12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通知,要求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规定,对鉴定机构准入登记,申请人必须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鉴定机构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具备而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注销该执业类别。

2018年8月22日,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规定已经在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2019年12月31日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推进相对缓慢,虽然要求越来越严格,但是范围缩小,从原来的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调整到法医物证、微量物证、法医毒物、环境损害。对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管部门不再对其做强制要求。

2015年,公安部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启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将法医检验、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和电子物证等6个大类的刑事技术活动纳入资质认定范畴。

2.常见错误

①整个鉴定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②部分业务类别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③整个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但未通过资质认定;

④整个机构通过实验室认可但部分业务类别未通过资质认定;

⑤其他情况。比如2018年8月22日之前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全部要求通过资质认定。

备注:资质认定具有强制性,实验室认可是自愿申请的。审查是否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要学会查询资质情况,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故可以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是否通过省级资质认定情况;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官网查询是否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甚至查询授权签字人名录。

除了官网查询外,还可以通过鉴定意见书上是否盖有CMA/CNAS印章(通过资质认定需盖CMA印章;通过实验室认可需盖CNAS印章)反推其是否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https://www.daowen.com)

另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里对授权签字人资格也给出了明确要求,目前由于专业人员储备问题,部分机构对不满足专业要求的人员给予授权。

3.法律索引

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五条第三款 有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②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就有法定资质。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③根据《公安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五款 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④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鉴定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⑤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款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4.典型案例

【案例1-2】2016年,陈某驾驶大货车在常台高速绍兴段与一半挂车追尾,导致头、胸、腹等多处严重受伤,送医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住院治疗半年后死亡,后高速交警委托某社会鉴定机构进行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交通事故为直接死因。保险公司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律师在审查时发现该鉴定机构法医病理实验室并未通过资质认定。法官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院方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