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意见的律师质证意见
1.该鉴定所不具备病理组织学的鉴定资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在卷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卷7p21)显示,××××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6年12月13日,业务范围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乙醇检测)、文书鉴定。根据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编号:17110703××××)显示,××××司法鉴定所在“法医病理”这个类别中只能做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
本案中,××××司法鉴定所在“只具备做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对被害人李××的脏器器官做了病理检验,属于不具备鉴定资质下的违法鉴定,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鉴定文书上均未加盖CMA资质认定专用章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十三条规定: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第二十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本案涉及的三家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分别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析意见书》(××公司鉴[2018]××××号);《××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2018]病检字第×号);《××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司鉴[2018]××号)。这三份鉴定意见中均未加盖CMA资质认定专用章。
辩护人发现,在《××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司鉴[2018]××号)鉴定报告中,则加盖了CMA专用章,说明该鉴定中心仅部分鉴定项目通过了资质认定。换言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未加盖CMA专用章的专业为未通过资质认定的专业,说明该机构在本专业的硬件设备、技术能力等方面未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要求。
鉴上,辩护人认为,上述三家鉴定机构在未达到法定资质要求的情况下对本案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属于无效鉴定,该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鉴定中心不具备组织病理学鉴定资质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5: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而××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自身不具备组织病理学鉴定资质的情况下,未对分包对象进行资质审查即把事关死者死亡原因认定的病理组织诊断项目分包给了同样不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所。据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省××市司法鉴定中心的检测能力范围为:法医病理学鉴定(不做组织病理学检验),而××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的鉴定范围为:只做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不包括病理组织切片。因此可以认定,××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将病理组织诊断分包给××司法鉴定所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4.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之处
首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其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司鉴[2018]××号)中未加盖CMA资质认定专用章,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事项的鉴定资质。(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根据××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司鉴[2018]××号)的记载,其在检验过程中依据的相关检验结果和材料包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司鉴[2018]××号)鉴定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2018]病检字第×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而这两家鉴定机构在其出具的相关鉴定文书中均未加盖CMA资质认定专用章,说明这两家鉴定机构也不具备相关事项的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无效的,进而可以说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司鉴[2018]××号)是无效的。
最后,××司法鉴定所在“法医病理”这个类别中只能做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但其违法对死者器官进行了组织病理检验并出具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司鉴[2018]××号)是依据该意见做出的,同样可以被证明是无效的。
5.尸体解剖未全面分析,导致错误认定死亡原因
根据××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司鉴[2018]××号)记载,检验尸体发现死者左颈部见0.5 cm×0.4 cm表皮剥脱。切开颈部皮肤,见右胸锁乳突肌中段4.0 cm×1.5 cm肌肉出血,气管内见血性液体附着,说明其颈部遭受较大外力。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主要位于脑挫伤部位,出血原因为皮质静脉和软脑膜在脑挫伤时破裂,血液流入蛛网膜下腔,或由于额面部外伤使头突然后仰致脑底动脉破裂出血。打击下颌、颈部、项部及挥鞭样损伤时,特别是头部发生扭转者,可在椎动脉入颅处发生破裂,流出的血液进入颈髓和脑底蛛网膜下。可见颈部的外伤可以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尤其是脑底,这也符合死者尸体解剖所见。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教研室杨静、王晔等人在对127例SAH(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案例进行法医学研究时发现外伤性血管破裂,常常是小血管破裂,出血量一般较少。但也有出血量较多的案例发生,127例中有1例系颈项部受力,致脑桥基底血管破裂,SAH而死。综上,本案中死者大脑皮质受伤并不重,蛛网膜下腔出血仅局限在受伤部位,不足以导致脑底部大量的蛛网膜下腔出血,而其颈部外伤以及气管内血性液体,说明其颈部遭受了较大外力,而颈部遭受外力可能导致入颅的椎动脉破裂出血,从而脑底部大量的蛛网膜下腔出血,这也符合尸体解剖所见。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及的鉴定机构或存在缺乏有效资质的问题,或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问题,而且其损伤未进行全面分析,导致错误认定死亡原因。因此,该案件中出具的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释】
[1]PE指体格检查,后文不再做注解。
[2]T指体温(Temperature),后文不再做注解。
[3]P指脉搏(Pulse),后文不再做注解。
[4]R指呼吸(Respiration),后文不再做注解。
[5]BP指血压(Blood Pressure),后文不再做注解。
[6]GCS评分为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lasgow Coma Scale),分为睁眼反应E(Eye opening)、语言反应V(Verbal response)和肢体运动M(Motor response)。昏迷以E、V、M三者分数相加之和来评估,得分越高,提示意识状态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