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核与延续
2026年07月27日
第四章 资格审核与延续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工作。鉴定机构报请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三)资格审核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情况,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情况,所属鉴定人及其履行职务情况,鉴定人技能培训情况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为不合格:
(一)鉴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程序受理鉴定业务的;(https://www.daowen.com)
(三)仪器设备、业务用房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不符合规定的;
(五)管理不善,无法保证鉴定质量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七)擅自增加鉴定业务或者扩大受理鉴定业务范围的。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部门对审核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其《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上加盖“鉴定资格审核合格意见”,并及时返还鉴定机构。对审核不合格的,暂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书面通知被审核鉴定机构所在人民检察院,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鉴定机构应当在申请审核的同时提交《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延续申请表》。
登记管理部门对审核合格并准予延续登记的,自准予延续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