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文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