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四号)》的通知

四、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四号)》的通知

1986年6月2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四号)》的通知”[(1986)农(农)字第20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林)业厅(局)、四川、江苏、广东、山东省丝绸公司、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轻工厅:

同意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育成的夏秋用蚕品种芙蓉×湘晖的审议意见。现将《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四号)》印发给你们。芙蓉×湘晖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在夏秋蚕期试养、推广。

附件: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1986年6月2日

抄送: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中国丝绸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各省蚕桑(业)研究所、四川、浙江、江苏省蚕种公司、浙江、华南、西南、沈阳、山东农业大学、安徽、广西农学院、苏州蚕桑专科学校、浙江、苏州丝绸工学院、浙江、湖南省丝绸公司、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全国桑蚕品种饲养鉴定点、丝质鉴定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