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三号)》的通知
2025年09月26日
三、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三号)》的通知
1985年6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文“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三号)》的通知”[(1985)农(农)字第29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林)业厅(局)、江苏、四川、广东、山东省丝绸公司、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轻工厅:
同意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浙江省农业科学院蚕桑研究所育成的夏秋用蚕品种新杭×科明(新杭×科16)的审议意见。现将《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三号)》印发给你们。新杭×科明这对品种的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供全国在夏秋季节中气候条件较好的蚕期试养、推广。
附件: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1985年6月15日
抄送:中国丝绸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各省蚕桑(业)研究所、江苏、浙江、四川省蚕种公司,浙江、华南农业大学,西南、安徽、沈阳、山东、广西农学院,苏州蚕桑专科学校,浙江、苏州丝绸工学院,浙江省丝绸公司,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浙江省杭州缫丝厂,四川省南充地区缫丝厂,江苏省桑蚕茧试样厂,广东省顺德丝厂,山东省淄博制丝厂,湖北省黄冈地区缫丝厂,安缫丝绸厂,陕西省宝鸡县丝绸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