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部关于印发《桑树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一号)》的通知
1989年6月2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桑蚕新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六号)》与《桑树品种国家审定结果报告(第一号)》的通知”[(1989)农(农)函字第30号]。
通知指出,同意对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选育的育151号、育237号、育2号、7307,浙江省诸暨县璜山农技站选出的璜桑14号、山东省蚕业研究所选出的选792、广东省蚕业研究所选育的伦教40号、塘10×伦109、华南农业大学蚕桑系选育的试11号、吉林省蚕业研究所育成的吉湖4号、黑龙江省蚕业研究所选出的选秋1号等桑品种的审议意见。
上述11个桑品种的主要经济性状符合国家审定标准,可分别供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珠江流域、东北地区试栽、推广。从日本引进的新一之濑桑品种,经鉴定网点调查,经济性状优良,可在长江、黄河流域各省(区)试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