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质标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水质标准

不同用途的水,对水质的要求也不同。针对不同用途的水,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质量标准,对水中的杂质加以一定的限制。此外,为了保护环境、保护水体的正常用途,也需要对排入水体的生活污水和工农业废水水质提出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这些就是水质的标准。

联合国就国际范围内各种用水和排水的水质制定了标准,各个国家又根据各自的自然状况、工农业发展状况制定了本国各种用水和排水的水质标准。我国也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制定了各类水质标准,作为进行环境水质管理和水质控制的依据。

1.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它是根据人们长期积累的经验,综合考虑水质与健康、饮水习惯、自然环境状况等各种因素后制定的。1985年我国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年做了修改,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见表2-2。

表2-2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GB 57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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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为使农田用水的水质符合农作物正常生长和保护农田土壤、地下水源以及保证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国于1979年颁发了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于1992年及2005年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了修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2021年再次修订,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见表2-3。

表2-3 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GB 50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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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工、烹调及去皮蔬菜。
b生食蔬菜、瓜类和草本水果。

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控制水污染,改善地面水环境质量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1988年我国颁发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年进行了修订,见表2-4。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https://www.daowen.com)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表2-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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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水水质标准

为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1982年我国颁布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1997年又做了修订,见表2-5。

海水水质分类如下。

Ⅰ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Ⅱ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非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Ⅲ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Ⅳ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表2-5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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