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的起点
生命的时间一般从出生开始算。胎儿算不算人?算不算生命?有说算的,有说不算的,还有说看具体情况而定的。关于生命的起点,答案一般有三个:一是受精卵;二是出生那一刻;三是在它们之间找一个点,比如胎儿不再是一堆细胞,已经初成人形,或者已经有心跳,或者采取非自然手段生下来能独立成活。
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国家的宪法、法律会对人的生命进行保护。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如果生命的起点是从受精卵算起,那么胎儿就已经是生命了,不论胎儿是否有严重缺陷,它理所当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假设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会严重危害孕妇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孕妇该怎么办?问题来了,堕胎是对胎儿生命的结束,也是孕妇的权利选项,但信奉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国家及教徒认为:生命是神赐的,只有神才有权取回人的性命。
美国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既严肃又有趣。1969年,原告罗伊遭强奸怀孕,她付不起到其他州做堕胎手术的钱,不得不继续怀孕,因为德州法律禁止堕胎,她起诉德州法律侵犯了她的选择权。韦德代表德州政府应诉,主张生命始于受孕,法律对“人”的保护包含胎儿。经过漫长讼战,四年之后的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终于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罗伊胜诉。
大法官布莱克门非常智慧地解读了判决意见:生命始于何时,不但不是一个可以由法院决断的问题,即使在哲学界、医学界、神学界,也从来没有形成过一致的意见,人类的知识还不足以完全揭示生命的全部奥秘,由法院来回答这个问题是冒昧和不适当的,同样,德州法律根据他们认定的某种生命理论而禁止堕胎,也是不恰当的。借用布莱克门的话,同样也可以说:生命始于何时?人类的知识还不足以完全揭示生命的全部奥秘,由医学来回答这个问题是冒昧和不适当的。人类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个人的生存权同样不是。胎儿的生存权就遭到了孕妇生命健康权、自由权、选择权的挑战,同样,孕妇的生命权也遭到了胎儿的生命权的挑战。
美国堕胎诉讼案件会随着总统、大法官的更换而有不同的判决。奥巴马倾向于妇女的权利,特朗普却宣称人工流产无异于谋杀,堕胎妇女应接受惩罚。生命起点之争还有很长的路。
解决争论的办法就是规定。有的国家明确禁止妇女堕胎。英国1803年通过的《妇女堕胎法》将堕胎视为非法,最高可以判处死刑;1929年通过的《婴儿保护法》认定堕胎行为相当于杀害婴儿。美国南达科他州2006年通过一项法案,禁止该州内的堕胎行为,但孕妇生命受到威胁时允许。堕胎合法的国家也不少。日本于1948年将堕胎合法化,韩国于1973年立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的堕胎行为,法国于1975年将堕胎合法化,意大利法律规定妇女在妊娠90天内可无条件进行人工流产,瑞士也于2002年经全民公决通过了堕胎合法化提案。(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前的胎儿的生命权、健康权并没有被确定,但在特殊情况下我国法律承认胎儿的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十月怀胎,撇开胎龄,我们不会说出生后2个月大的孩子已经是1周岁,也不会认为冷冻5年的胚胎出生时就5岁。似乎生命从出生之日算起更合理,更不容易引起混乱。既然现代医学将脑电图成一条直线视为生命的结束,那么根本没有大脑活动的受精卵又怎么能算生命呢?把受精卵作为生命的开始,与生命结束的脑死亡标准相矛盾。
生命从何时算起,在不同地方、不同时候有不同的说法,它常常表现在堕胎权之争。争论又会上升到是否对造物主、对神的尊重,信仰问题往往很难妥协。争论也很容易变为女权之争,堕胎权能让女性保护自己的健康,能让女性自主安排生活,能让女性有纠错机会。
每年全球堕胎数多达千万。允许堕胎的地方,就会成为堕胎输出地,比如日本就被称为“堕胎天堂”。在巨大的需求面前,宗教、法律似乎也有点迁就,你只要不在我这“犯罪”,我就视你为无罪,也有点“民不举,官不究”的味道。如果一定要追究,诉讼也会拖上几年。
目前的优生学似乎达成了全球共识,其目的是控制人类的先天性缺陷,其重要操作就是阻止重度缺陷的人来到世上。婚前监测、产前监测形成两张巨大的优生过滤网,网眼越来越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