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程序

1.3.6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基本工作程序,叙述如下:

(1)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3)编制监理规划。

(4)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5)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6)实施施工监理工作。

(7)整理监理工作档案资料。

(8)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

(9)按合同约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0)结清监理报酬。

(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