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了缺陷责任期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叙述如下:
(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签证。
(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发包人雇用他人完成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工作,按合同约定确定责任及费用的分担。
(3)根据工程需要,监理机构在缺陷责任期可适时调整人员和设施,除保留必要的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应撤离,或按照合同约定将设施移交发包人。
(4)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缺陷责任终止申请,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提请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