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效日期】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条沿革
本条是关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是本次修订修改的条文。本条是在修订前《行政处罚法》第64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立法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将施行日期修改为2021年7月15日。二是删除了原第64条第2款,即“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法律的效力问题。法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是指法律从何时开始发生约束力,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法律开始生效的标志。我国《立法法》第57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第58条第1款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不仅是我国《立法法》所明确要求的,也是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法律的施行时间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自发布或公布之日起生效。此类法律在其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例如我国《监察法》第69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来说多是由于情势急需,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施行。这种方式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二是在发布或公布后某一特定时间起生效。此类法律在其附则中一般规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这种作法通常目的在于给执法部门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也为法律施行进行宣传。三是在其他法律生效一定期限后生效。此类法律法规本身并不规定具体的施行时间,而是规定在其他法律施行后才开始生效。为了给法律的实施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规定法律公布的一段时间后的一个具体日期作为法律的施行日期,本法就是采取这种形式。之所以采取这种形式,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罚法》此次修改幅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有必要为各个部门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在2009年和2017年也分别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正,但并未修改法律的施行日期。这主要是因为修改后的施行日期与修改法律的具体方式有关系。从目前来看,我国修改法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修改,又称为修订。修订模式,是对原法律的全面的修改,相当于一次新的立法。因此,施行日期需要重新确定。另一种是对法律条文进行部分修改,被称为修正。这种方式的修改是一种局部的、部分的修改,原有条文和修改条文同时存在于一部法律中。因此,该部法律的生效日期为修改前的法律的生效日期。[13]
在此次修订过程之中,立法者在最初公布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和《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均未确定生效时间。直到最后一次审议通过,立法者才最终将实行日期确定为2021年7月15日。
规范目的或功能
本条的规范目的是确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的施行日期。立法者将施行日期确定为2021年7月15日,为本法施行的准备工作预留了足够的时间。此次修订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存在不少制度创新和变革,准备工作相对较大。为了保障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顺利施行,应从法律宣传、配套制度建设和修改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这三个方面进行。[14]
规范内容
本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新《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生效,任何公民和组织都要按照新法的规定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生效时间一般涉及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实施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15]那么,《行政处罚法》的溯及力如何呢?自近代以来,各国法律一般都奉行法不溯及既往,其成为法理上的一个原则。[16]我国《立法法》确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允许有利溯及的一般原则,《刑法》进一步明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行政处罚法》也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应结合具体情况考量。[17]
首先是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3条规定,“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该规定基本确立了行政法领域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就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程序问题应适用新法规定。
其次是持续性、连续性行为。连续性、持续性行为发生在新旧法交替阶段,即行为开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持续至新法生效之后,跨越新旧两部法,这种情形被称为“跨法持续行为”。一般来说,继续性违法行为完全适用新法规定;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因考虑其为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个行为,若旧法处罚规定比之新法较轻,应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对此因素加以考虑,酌情从轻。[18]
最后是旧法有效期内已公布但未生效的新法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是在两个生效法律之间选择适用对相对人有利的法律,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生效的法律,虽不能直接适用,但应当将其作为法律适用者在行使裁量权时的考量因素。在旧法有效期内,参照已公布未生效的新法做出较轻处罚,是在行政法领域保护私权的应有之义,也是追求法律价值与实质正义的应有之义。[19]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种观点。[20]
[1] 朱维究著:《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https://www.daowen.com)
[2] 周旺生编:《法理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页。
[3] 马怀德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474页。
[4] 陈甦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3页。
[5] 陈国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页。
[6]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第69页;罗翔著:《刑法学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页;王爱民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页。
[7] 黄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1页;陈甦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3页。
[8] 例如有学者指出,我国驻外使馆是根据国际法规被视为我国领域,见黄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1页。
[9] 雷小欣著:《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行政官司》,吉林文史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页。
[10] 信春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页。
[11]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法定节假日就是仅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参见信春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7页。
[12] 信春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229页。
[13] 梁凤云著:《新行政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505页。
[14] 姜明安主编:《行政许可法条文精释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258页。
[1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页。
[16] 皮纯协主编:《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42页。
[17] 周佑勇著:《行政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版,第17页。
[18] 闫嘉琦:《论行政处罚中的实体从旧兼从轻原则》,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19] 闫嘉琦:《论行政处罚中的实体从旧兼从轻原则》,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2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宁知行终字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