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的计算】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法条沿革
本条是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是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文。
一直以来,期限的计算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权的高效行使,在实践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不对其规定清楚,那么实践中会产生很多争议。在《行政处罚法》制定时,很少有立法专门规定这一问题,因此立法者未予以考虑,这给实践中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扰。尤其是期限的计算究竟是按自然日还是工作日,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对此,有学者指出,行政处罚期限不明有很多弊端。比如明知存在违法行为而不及时处罚,会使受害人权益或者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又不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恐怕也会影响到被处罚人相关权利的行使。[9]
而在该部法律出台后,《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均先后规定了期限计算,我国行政法立法形成了规定期限计算的惯例。例如《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行政许可法》第82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强制法》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在此次修订中,立法者对期限计算的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了“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在最初公布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并不存在这一条文。本条首次出现在《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之中,在随后的三次审议中均未发生变化。(https://www.daowen.com)
规范目的或功能
本条的规范目的是,为《行政处罚法》中期限的计算提供指引。这显著提升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进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本条充分借鉴了之前立法的经验,采取了行政法期间计算的二分法,即短时间以工作日为标准,长时间则以自然日为标准。这种做法在可行性和行政效率之间达到了一种平衡状态。[10]具体来说,对于短时间的期限,如果将法定节假日考虑在内的话,那么会同时给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带来不便,因此有必要予以排除。而对于长时间的期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有足够的时间,没有必要将法定节假日排除在外。如果排除在外的话,那么还会使减损行政效率,使得行政程序变得冗长。
规范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本法条文中出现两日、三日、五日和七日这四种期限,那么在计算的时候应仅考虑工作日,将法定节假日排除在外。具体来说,《行政处罚法》分别在第71条、第48条和第64条规定了两日、三日和五日这三种期限,并在第56条、第61条和第64条这三个条文规定了七日的期限,涉及缴款、信息公开、听证、证据和送达等多个制度。
所谓工作日是指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时间的长度(小时数)。工作日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中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本条的期限仅指工作日,这意味着双休日在计算期限时不被考虑在内。
法定节假日是法定节假日,一般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假日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三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这意味着,我国法定节假日实际上包括三类,本条中的法定节假日是否包含上述三类呢?一般认为,这里的法定节假日仅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此外,在少数民族地区,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习惯节日也属于本条所指的法定节假日。[11]
值得注意的是,期限的计算还应注意如下问题:首先,期限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从下一个小时或从次日起算。例如《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2021年8月16日立案,那么就应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即从2021年8月17日开始起算。其次,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再次,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所谓在途时间,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当事人通过邮寄快递的有关决定、申请的,在途中所用去的时间。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