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效力】

第八十四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效力】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沿革

本条规定的是本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效力,是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款。

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时,《行政处罚法》是否适用于外国人的问题便引起了实务界的关注。劳动部曾于1996年12月25日询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给出的答复是《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直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处罚法》也是适用于外国人的。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也认为,外国人也应受到《行政处罚法》规范。[1]但在此前的历次修正之中,并未对此予以明文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来我国旅游、学习和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日益增加,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为外国人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曾出现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不遵守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的防疫规定等情况,社会予以了高度关注。此次修订回应了这一问题,进一步明确,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次修订中,本条在最初公布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即已出现,此后三次审议中均未发生变化。

规范目的或功能

通过本条,此次修订首次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法的对象效力问题。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针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法的效力主要包括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本条所规范的就是对象效力,亦即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2]

规范内容

本条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概念。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同时有其他国国籍的人,主要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则是指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外国组织则是指我国组织以外的组织,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均属于我国组织。[3]对于这三类主体,本条确立了属地原则,即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了违法活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那么就受本法规范。

第二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这一概念。对于这一概念,目前行政法学尚没有太多探讨,可参考我国民法[4]和刑法的界定。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领域的标准是该国的主权范围,凡是一个国家享有主权的区域均属该国的领域。据此,我国的领域,应当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区域,也就是说,只要是我国享有主权的地方,就是我国的领域。具体来说,我国领域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我国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领陆是指我国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领陆是我国领域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包括中华入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彩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领水,是指我国陆地疆界内以及与我国陆地相邻接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及其地下层,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我国国境内的江、河、湖泊、内海及其与他国之间界河的一部分。领海指滨海国家所享有的沿岸一定宽度的海水域。《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空,即我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一般认为,一国的领空不包括该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外层空间,而只及于空气空间。

我国船舶和航空器。根据国际法上的旗国主义原则,一国在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内享有主权。因此,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也应属于我国领域的组成部分之一。这里的船舶和航空器不受性质的限制,也就是说,既可是军用的,也可是民用的;既可是国有的、集体所有的,也可是私有的。这里的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处千任何状态和任何位置的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具体来讲,既包括航行途中的,也包括处于停泊、停飞状态的;既包括航行于公海或公海上空的,也包括航行于外国领海或领空的;既包括停泊、降落于我国港口和机场的,也包括停泊、降落于外国港口和机场的。[5]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实际上也佐证了这一观点。

我国驻外使馆。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曾一度认为一国驻外使馆是派遣国的领土延伸。而国际法学界则普遍反对这一观点。从外交代表和使馆馆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一法则,不能推论出“使馆是派遣国的领域”这样的结论。我国《刑法》有关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将使馆馆舍包括在内,这恰恰表明我国《刑法》不认为使馆馆舍所在地是派遣国的领土延伸部分,国际法院的判决也已经表明,使馆馆舍所在地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近年来,刑法学界也开始普遍认为,驻外使馆并不是派遣国领土。[6]不过,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界仍认为驻外使馆属于派遣国领域。[7]本书认为,驻外使馆是否构成我国领土,应以国际法学界的观点为准,因为其之所以被认为是领土,主要基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规定[8]。因此,本书认为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并不包括我国驻外使馆。

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主要包括两类,其他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法律和关于外交豁免的法律。

其他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法律。本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一般法,除本法外还存在不少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特别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2条的规定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关于外交豁免的法律。这里的法律还包括关于外交豁免的法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同时在几种特定情形之外对接受国之民事及行政管辖亦享有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不难看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享受行政管辖豁免,不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