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因素:指认作案时间的又一利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气候因素:指认作案时间的又一利器

气候变化是大自然现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气候具有多变的特点,因季节、月份、地理环境、昼夜的不同,气候变化可出现很大的差别,如冬季的降雪,盛夏的雷雨,夜间的露水和霜等。人的活动(当然也包括犯罪行为)离不开具体的地理环境,逃避不了各种变化着的天气现象,而且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大多特意选择在漆黑的夜间,或者降大雨的天气里,他们借助于恶劣天气的掩护,以提高作案的成功率。

下雨、降雪、刮风、霜降及露水等天气现象的变化在某一地区是一致的,在时间上是同一的。侦查人员可通过访问当地的居民或者气象部门而获知天气现象变化的时间,为判断作案时间提供依据。

天气变化现象大多能从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留下的痕迹得到反映,但有时也能从犯罪嫌疑人遗留物、抛弃的赃物,被害人尸体上得以反映。其形成原理、判定的方法、推断的依据都是相同的。

根据现场痕迹特征、现场某些物品的移位变化等来推断它们究竟发生在天气现象变化的哪段时间里,一般说来,有三种可能:一是发生在天气现象变化之前,二是正好发生在天气现象变化之中,三是发生在天气现象变化之后。三种情况下现场的痕迹反映各不相同。

在天气现象变化之前

在下雨、雪之前作案的,室内现场不能发现湿鞋印,野外现场上的痕迹也不会很明显,随后不断的下雨、降雪,会很快掩盖住原来的痕迹、物品,从而使原来的痕迹遭到破坏,以至消失。如果被抛弃或遗留的赃物、尸体是在下雪之前就有的,雪就会覆盖在上面,紧贴于地面的,其下面不会有雪的积压,否则就要考虑是在下雪过程中作案。遇有降雪、露水的情形分析大致也是相同的。

遇到杀人案件,野外抛有尸体的,作案后刮起大风,风可以使地上重量较轻的物体(如树叶、草屑、碎纸等)吹起,顺风飘动,着落到某物体的挡风处,尸体就是一种阻挡物,刮风后这些轻飘的物体在尸体的一侧可堆积起来,特别是在秋天,现场有大量树叶脱落的更是如此。据此可断定尸体是在刮风前就有的。

在天气变化现象之中

当作案行为正好发生在下雨、降雪之中时,因地面潮湿、泥土变成烂泥、雪的松软条件,都极易形成明显可见的痕迹。最常见的就是足印、鞋印、鞋印花纹在烂泥地中反映清晰,可形成立体鞋印,这些都是对侦查人员发现、提取、认定犯罪嫌疑人极为有利的一面。但是,这些痕迹必定是在下雨、降雪过程中形成的,形成之后下雨、降雪还在继续,那么就有可能将已形成的痕迹破坏,雨水可将鞋(足)印冲洗掉,造成变形破坏或部分破坏,仅遗留下一些轮廓,从而失去鉴定价值。降雪也是同样,它能掩盖原来在雪地上已经形成了的鞋印,纷纷降落的雪片又可填满凹陷的鞋印,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仅可见隐约模糊的鞋印,有条件时要设法融化雪层,再现鞋子大小、种类、花纹、磨损等细小特征的痕迹。

当犯罪嫌疑人从雨水中来到室内现场时,则会在现场地面上留下成趟的水迹足迹,伴随着足迹可能还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滴落的水滴。另外,犯罪嫌疑人的手上、作案工具上也往往被雨水浸湿,在其所接触的物面,同样可以看到水迹,有时在室内还能见到犯罪嫌疑人放置雨具的痕迹,甚至还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遗忘在现场的雨具。(https://www.daowen.com)

在天气现象变化之后

在天气现象变化之后,犯罪嫌疑人在室外地面上形成的足迹、交通工具痕迹及其他物品接触地面形成的痕迹,因地面松软而反映得清晰完整,痕迹表面没有雨滴破坏或冰雪覆盖的现象,但在少数痕迹表面会有雨水流淌经过的痕迹。室内现场可见沾有泥沙的足迹,有时还可以看到脱落的、较完整清晰的泥块。

在南方,大雪之后犯罪嫌疑人留在雪地上的印痕较清晰完整,但在积雪较深时可能会有变形、破损;若是在干燥的北方,积雪呈干粉状,有如海滩上的细沙,也难以形成清晰完整的足迹。若发现有清晰完整的足迹,应该立即提取,因为足迹会随着雪的融化而消失。

当确定了作案行为和时间发生在天气现象变化之前、中、后之后,还必须弄清天气现象发生的时间。下霜及露水形成的时间是较为固定的,一般都在下半夜(即凌晨时分),下雨、下雪等则可通过访问现场附近的群众或者查询当地的气象站获得,然后推算出作案时间。

例如:1993年4月11日早晨6时许,有人报案,称在武汉市汉阳区龟山脚下的火车道与人行道的交会处,发现了一具被火车碾碎的尸体。技术人员于6时35分来到现场,发现现场死者身首异处,现场惨不忍睹。勘查中技术人员发现死者身上有较重的酒气,法医检验也证实死者的损伤是生前伤,因而分析认为死者可能是酒后经过火车道时跌倒被火车碾死。但仔细勘查现场发现现场地面潮湿(调查周围群众证实当晚3~4时下过一场中雨),且在现场找到了受害人所穿的一双塑料凉鞋,但仔细观察鞋子较干燥,上面没有泥土等黏附物,分析死者在雨前、雨中和雨后独自步行到现场的可能性都不存在,在雨前或雨中被人扛或背到现场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因为在上述情况下死者的鞋子都会是湿的。在排除了上述可能性后,则只有一种可能,即是在雨后被人扛或背到现场的。最后侦查人员结合下雨时间及火车经过情况判断,死者是在被人用酒灌醉后于凌晨4时至5时15分之间扛或背到现场的。从而准确判断了案件性质、作案时间和作案手段,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根据冻土状态推断作案时间

作案人挖洞入室作案的案例自古有之,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代,官吏在办案过程中就有勘查挖洞盗窃现场的记录。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代墓葬群中发掘出一批公元前250年的竹简,其中有一部文献名为《封珍式》,是秦朝时期官吏实际办案的记载。其中“穴盗”一文是侦破一起挖洞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记录,记有“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印各六处”等,记录了偷盗人挖洞入室的位置、洞口长宽尺寸、洞口及其内外遗留的痕迹。

尽管已到21世纪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新时期,这种比较原始的挖洞入室的作案手段在一些案件中仍能经常发现。作案人在墙体上挖洞,一般从外向内挖,将大量的砖土堆积在室外地面上,形成内部结构松散、留有很多缝隙的地面覆盖层。若在寒冷的冬天,土堆便会像羽绒被一样对地面形成覆盖加热效应。而冬季外界环境寒冷,土堆会从外向内封冻,从而使土堆形成外冷内热效应。白天温度较高,经土堆加热,使土堆内部地面水分通过土堆内缝隙向上蒸发。夜晚温度较低,土堆开始从外向内封冻,而土堆内部因温度较高水分蒸发不会停止,当水蒸气通过土堆内缝隙向上蒸发遇到土堆外层低温的砖块时,会在砖块朝向地面的表面上凝结,形成许多小冰柱。

在冬季最高气温仅为-5℃,最低气温为-20℃的野外条件下进行实验,先模拟一直径为2米,高0.5米的土堆,土堆内混放大量随意堆砌的砖块。每隔10个小时对砖块上的小冰柱进行测量,取生长最长的几个小冰柱长度,结果见下表:

表3-7 冻土中冰柱长度情况与时间关系

图示

例如:2005年1月19日晚,张家口市某村石英矿看库员王某和杜某到公安局报案,称发现该矿雷管库后墙被人挖了个洞,库内存放的雷管保险柜被撬,丢失雷管800枚。接到报案后,技术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查。经对现场遗留在野外的土堆进行勘查,发现土堆内砖块上长满了小冰柱,最长的几个小冰柱长2.1~2.3毫米,据此推断作案时间在一个月以前。2005年1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刘某供认了其曾于2004年12月13日下午挖洞盗窃雷管800枚的犯罪事实,与分析作案时间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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