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扣款侵权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23日
·法(经)函〔1990〕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请字〔1989〕第2号《关于银行利用收贷名义,从其开办公司的债务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强制划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
银行不应当为某一公司讨债而强行扣划债务人在银行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假借收贷名义,要求中国银行昆明分行为其所开办的北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银海服务公司,从云南富滇实业开发公司在中国银行昆明分行开设的账户内强行划款,归还北京市海淀区工商银行银海服务公司,属于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7月19日
·〔1989〕民他字第4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民请字〔1989〕第17号《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的预付货款被骗,在诈骗犯杨爱秀受刑事处罚并追回部分赃款后,该公司对造成货款被骗负有直接责任的湖南省怀化市农业银行榆树信用社和怀化市工商银行,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怀化市工商局在本案鉴证工作中的错误,可建议行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8月28日
·〔1990〕民他字第2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民报字〔1990〕第2号《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由于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粮店街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刘玉兰的1万余元存款(包含利息)被冒领,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粮店街储蓄所对刘玉兰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玉兰对户口本、存单保管不善,丢失后,未及时发现、挂失,对造成存款损失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晋中地区中级法院〔1988〕法民裁初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晋中地区电业局和工商银行榆次市分行罚款不当,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2月30日
·法(经)函〔1990〕103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经申〔1990〕1号《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支付汇款时未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查,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并将属于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的公款转入所谓的刘占斌私人储蓄,导致客户购货款被冒领,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由于工作疏忽,为冒领人获悉汇票详情提供了机会,这一点与购货款被冒领有关,故该厂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你院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它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依法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1年9月29日(https://www.daowen.com)
·法经〔1991〕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字〔1991〕第16号《关于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集资纠纷,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调查组、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联合工作组的查处,历经四年,政府及主管部门已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情况下如果将此纠纷交法院处理,将会拖延时间,不利于及时解决。而且,集资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因此,该纠纷仍由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为妥。但是,如果集资人作为债权人坚持以《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或者南宁市金龙车辆配件厂作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的,法院则应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23日
·法(经)函〔1991〕13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上字〔1991〕第2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江苏省盐城市生产资料公司与深圳市上博联合企业公司在签订购销化肥合同时,曾经要求上博公司提供担保。当上博公司的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站前分理处向盐城市生产资料公司的开户行盐城市工商银行具函,证明上博公司“完全可以承担你们的业务项目”,并承诺“你行款到我行后,由我行负责专款专用,并监督使用”后,盐城市生产资料公司才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汇票开出后,盐城市生产资料公司又派人向深圳发展银行站前分理处了解上博公司的情况,站前分理处主任承认该函为分理处所出,并表示对函的内容负责,盐城市生产资料公司才将盐城市工商银行开出的汇票交给上博公司,上博公司在入账时曾告知分理处负责人,该汇票系购买化肥款。据此,我们认为:深圳发展银行站前分理处虽未向盐城市生产资料公司作出担保合同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但深圳发展银行站前分理处承诺对盐城市工商银行的汇款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后,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款到8日内被挪作他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深圳发展银行站前分理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嫚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5月3日
·〔1992〕民他字第29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嫚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嫚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2002年1月7日
·法函〔2002〕3号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船营支行长春路分理处存单质押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2003年1月4日
·〔2003〕民二他字第2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22日〔2002〕吉高法民三请字第1号《关于上诉人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船营支行长春路分理处存单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我院于2003年6月2日收悉。根据你院二审认定的事实,经研究,答复如下:
吉林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因为贷出款项,并通过存单质押而取得了交通银行吉林分行船营支行长春路分理处(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出具的存单。依照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商业银行以存单质押请求兑付而起诉,应属存单纠纷案件。商业银行在接受出质存单后向交通银行进行了核押,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质押合同有效,交通银行应承担本案所涉存单的兑付责任。但应以该存单质押的债权为限。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2005年6月17日
·〔2004〕民二他字第2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378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