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 法律解释

第5讲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实施或适用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意义进行揭示、说明和选择的活动。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解释者按照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日常意义和技术意义来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含义。文义解释的首要功能是确保法律的确定性。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也称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意义。文义解释和主观目的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

3.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4.比较解释

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容许了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的法律经验和其他国家或社会的法律经验。

5.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体系解释有助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避免矛盾,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6.客观目的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若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得依次使用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上述位阶是初步性的,是可以被推翻的。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充分地予以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推翻上述优先性关系。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区分

根据法律解释主体和解释结果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https://www.daowen.com)

1.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是指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官员对法律作出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机关的不同,正式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是指没有法律解释权(即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被区分为:(1)学理解释,即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理解。(2)任意解释,即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所做的理解与解释。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以下解释:

1.立法解释

(1)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法律解释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成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另外,根据《立法法》第6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司法解释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遇有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行政解释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比如,公安部为确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特先后发布《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