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尽管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在本质上相一致,但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法律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任何自然人要成为我国公民,除具有我国国籍外,并无其他资格要求。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同时出现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对应的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二、基本权利效力
(一)基本权利效力概念和特点
所谓基本权利效力是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的实现。基本权利的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约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三是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对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有直接的规范效力。部门法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形式。四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可诉性,即在宪法实践中如发生基本权利效力的争议,应通过具体的诉讼或其他形式得到解决。
(二)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1.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为了保障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宪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基本原则,对立法者的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维护与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
2.基本权利效力对行政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
3.基本权利效力对司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拘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不尊重基本权利价值的司法活动是缺乏正当基础的,不可能获得必要的社会基础。宪法诉愿制度的建立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有效机制,在宪法实践中已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三、基本权利限制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概念和依据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具体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权利;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1.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国家安全;
3.维护公共利益。
(三)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https://www.daowen.com)
1.基本权利内在的限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本身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如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时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宪法为基本权利运行确定了总的原则与程序,以此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在条件。在宪法上保障与限制基本权利是有机统一的,通过宪法的任何限制应具有合理的界限,不应超过宪法原则与精神所要求的范围和限度。
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下,对基本权利的具体活动可通过法律进行适当的限制,它是经常运用的形式。具体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1)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法律限制。(2)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在具体限制基本权利时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有时会出现重复的现象,有些国家只规定个别保留,而没有一般保留,如韩国、日本等。我国采取了一般保留的形式,法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适用于所有领域。
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1.“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履行公仆职责,任何政治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强化人权意识也有利于发展民主,抑制官僚主义。
3.有利于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发展。
4.有利于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与自然的关系上,现代人必须认识到,只有尊重自然规律,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享有人权。
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的广泛性;
2.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1)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3)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切实可行;
2.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有权利,而另一部分公民只履行义务;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