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审判制度概述

第1讲 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制度。从主体角度认识,审判制度也可称为法院制度。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这些审判原则和制度都具有中国的特色,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

二、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审判制度

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都需要遵循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主要审判制度。

(一)审判的基本原则

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根据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除了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循审判活动的特有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等。

1.审判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两重含义。外部独立是指法院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

2.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一项审判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3.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询问和辩论。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二者可合为一项原则。

4.审判及时原则

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审判及时是现代审判活动的重要特征,体现了国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在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

(二)主要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是由国家确立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程序,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该遵守的规程和准则,包括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审判制度旨在实现审判活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以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主要审判制度有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

1.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2.审判公开制度

审判公开制度,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宣告判决,均公开进行。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https://www.daowen.com)

3.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陪审制度的一种类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4.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审判监督只是纠正生效和裁判错误的法律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的必经审级。它是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补救制度,其目的是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三、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行使审判权,它是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由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特殊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地位。《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是通过审理各类案件来完成其任务的。

四、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法院的设置:(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人民法院的职权:(1)审判刑事案件;(2)审判民事案件;(3)审判行政案件;(4)对民事、行政裁判强制执行。

五、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3人以上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其余的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职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有以下四项:(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3)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4)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裁决书上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