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
(二)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和法院内的相关工作人员,法官职业道德调整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
2.内容的全面性。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3.约束的广泛性。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道德更高、更严格。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6)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7)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共七章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五个部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按照《基本准则》第2条、第3条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了《法官行为规范》。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共十个部分96条,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范。
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从事所列的营利性活动;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强调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国《法官法》和《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一)忠诚司法事业
忠诚司法事业,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二)保证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基本准则》的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维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4.提高司法效率。《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5.公开审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这里不仅规定了公开,而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客观态度”也提出了要求。
6.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回避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准则》对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例题: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座,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按号就座,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座,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答案及解析】D(法官职业道德)。本题中,邱法官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时,需要谨慎出入此种场合,慎重对待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的接触和交往。因此,D项“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当为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做法。这虽然有些不近人情,但是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我们应当相信法官的道德品质,但是更要相信制度、规范的力量,树立法律、规范的权威。
7.抵制关系案、人情案。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关系、人情成为最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因此,《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确保司法廉洁
法官在职业道德上的廉洁准则,是指法官应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清廉,合理地处理公职与私利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这一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重、自省,坚守廉洁底线。《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2.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据此,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不论这种利益是大是小,是直接对法官的收买,还是以其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方式出现。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保持清正廉洁。
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为避免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应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同时,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法官是法律争议的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因此,法官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必须指出,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
4.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其地位、身份、声誉本身就是一种影响。但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法官的这些“财富”只能用于履行司法职责,而不得用于谋取私人利益。
同时,在很多情况下,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具有一定影响,甚至有个别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身份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基本准则》要求法官约束家庭成员。
(四)坚持司法为民
《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坚持司法为民,法官应当着力保障民生,重视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紧紧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件,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完善便民措施,体现司法为民。
1.以人为本。《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法官应当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司法便民。《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法官应当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4.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五)维护司法形象
1.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学习,精研业务,是一个合格法官应当首先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2.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所有职业中,特别是涉及国家权力的职业中,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司法礼仪不仅能够维护法庭上的正常活动秩序和法官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司法的文明和权威提供保障。为此,《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3.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4.退休法官谨慎行为。考虑到我国社会的特点,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例题:法官李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庭审时,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
B.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C.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
D.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
【答案及解析】ACD(法官职业道德)。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庭审时,李法官发现当事人高某聘请的律师赵某明显不负责任,提醒高某可另行委托律师钱某;李法官在庭审前向所办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张律师指出某一证据效力不足,这些都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李法官在讲座时,提出司法腐败主要是当事人行贿所致,这一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也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而李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原告律师程某系自己高中同学,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这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四、法官职业责任
法官职业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审判、执行纪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和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类。
(一)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应当承受的纪律处分。《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此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2)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3)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4)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5)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7)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8)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10)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审判人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从重处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1)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4)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3.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1)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2)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3)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4)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6)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分为以下六种:
(1)警告。即对犯错误者提出告诫。这是最轻的一种纪律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
(2)记过。即记载过失。这是较警告严厉的一种纪律处分。
(3)记大过。即记载大的过失。这种处分适用于违法违纪比较严重的情况。
(4)降级。即降低工资级别和职务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比记大过处分更为严重的违法违纪情形。
(5)撤职。即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因违法违纪而无法担任现任职务的情形。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6)开除。即把不适合担任法官职务而且不适于在人民法院继续任职的人清除出法官队伍。这是纪律处分中最严重的处分。
(二)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的有关规定,法官因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略)
真题精选
1.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1/46,单选)
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
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
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
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
2.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2016/1/84,多选)
A.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B.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三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
C.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审结
D.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3.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2016/1/98,不定项)
A.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B.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C.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D.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
4.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1/99,不定项)
A.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B.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
C.拓宽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
D.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改革,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
5.银行为孙法官提供了利率优惠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王经理告知孙法官,是感谢其在一年前的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公正判决而进行的特殊安排,孙法官接受该笔贷款。关于法院对孙法官行为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6/1/100,不定项)
A.法院认为孙法官的行为系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B.如孙法官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的,法院应从轻给予处分
C.由于孙法官行为情节轻微,如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法院可免予处分
D.确认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退赔的决定
6.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1/46,单选)
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
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
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
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
7.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2015/1/84,多选)
A.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
B.钱检察官相貌堂堂,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
C.孙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委托人公司存在严重的涉嫌偷税犯罪行为,未向税务机关举报
D.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
8.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5/1/98,不定项)
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
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9.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1/100,不定项)
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
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
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
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
10.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1/46,单选)
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11.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1/46,单选)
A.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
B.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C.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日写成了15月,立即将判决收回,做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12.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1/84,单选)
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
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
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
【答案及解析】
1.D。
2.ABC。
3.ABD。
4.BC。
5.ACD。
6.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职业(履行职务)、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方面保障构成。
7.AD。
8.ABCD。
9.AC。
10.D。法官应恪守中立,但也根据情况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11.C。我国《法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这里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C项中,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此对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免除法官职务。因此C项的说法不正确。
12.ACD。本题B项中,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这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内容,非为执法为民要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