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律师职业责任

第6讲 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律师行为、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纪行为的处分和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纪行为的处分和行政法律责任为律师职业责任最主要的责任形式。

一、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维护律师业声誉,律师协会对作为个人会员的律师和团体会员的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处分。这是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主要体现。

(一)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种类。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1)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2)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3)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3)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4)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的实施机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各级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等。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其违反有关律师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010年4月7日司法部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律师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司法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5种。

《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1)同时在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法》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9)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https://www.daowen.com)

《律师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1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5种。

《律师法》第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律师事务所受到罚款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确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对律师与公众建立信任关系、拓展律师业务律师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提高工作责任心、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律师的社会信誉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根据《律师法》第15、16、20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