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具体流程

三、办理离婚登记具体流程

图示

图1-9 离婚登记流程

由于《婚姻法》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所以2015年12月8日民政部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仅规定了“即申即离”制度下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的审查程序。《民法典》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为配合“离婚冷静期”制度,2020年11月24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调整离婚登记流程。自2021年1月1日以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将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https://www.daowen.com)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