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
重婚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待,使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因而,夫妻一方重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一)重婚行为的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所谓“又与他人结婚”,是指与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配偶。在我国,合法的婚姻包括以下两种。
1.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是指欲结婚的男女双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所形成的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是指未经依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行之后,如果欲结婚的男女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照同居关系对待,不能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保护。
(二)刑事法律关系上关于重婚的认定
《刑法》在重婚罪的认定上,有限制地认可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的效力,这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所必需的。如果刑法与民法一样,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的效力,这样势必纵容了一些人在婚姻外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或是同时与几个异性同居生活而不进行结婚登记以达到多夫多妻的目的。
但是,需要注意,在认定夫妻一方是否具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婚”行为时,其判断标准与刑事法律上认定夫妻一方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只要构成重婚罪,就当然构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婚行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婚行为”,夫妻另一方就有权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但因“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重婚者才构成“重婚罪”,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放弃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是不会主动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三)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此处前婚和后婚均为法律婚姻。造成这种重婚行为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2012年6月底前,我国并未建立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无法进行全国性的信息比对。2012年6月底,全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目标。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除港澳台地区之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相信,今后这种形式的重婚行为会得到有效避免。其二,有配偶者利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这种行为取得的《结婚证》是真实的,只是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但是当事人结婚目的是明确的,因此,不影响重婚行为的构成,也是重婚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2.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不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1994年2月1日之前与配偶不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4.1994年2月1日之前与配偶不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进行结婚登记。
上述四种情况下,如果“后婚”的相婚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或者虽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却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后婚”的相婚人同样构成重婚行为或者重婚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