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后悔把子女抚养权给对方,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难度较大,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实践操作中,如果抚养权已经协议归一方行使,或已经判决归一方行使,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权归属的,若无法定情形,很难实现抚养权的变更。所以,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