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6年02月25日
八、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条款是《民法典》新增的亮点。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都本着“劝和不劝分”的宗旨,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经审查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或者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的,直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在《民法典》生效前,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或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应该会受理,但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时,法院还是有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可能性的,在笔者以往所承办的案件中,出现过多年数次起诉离婚都未能判离的案例。甚至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到死都未能拿到一份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标准之一。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期间,一方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改善又继续分居一年的,这时候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其实,夫妻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不愿意共处同一屋檐下,这也说明了夫妻矛盾确实不可调和,双方没有和好的意愿和可能,《民法典》将该种情况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避免了法院“久拖不决”“久调不决”的情形,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https://www.daowen.com)